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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槍狂徒】警地氈式搜公園 撿逾10粒痰罐仔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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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21-9-2017 02:31 發表
咦, 睇黎大家又係講返槍王裡面個問題 -- 如果執法部門夾硬要用一D 重D 既珠黎去測, 過J 點算呢個問題. 我又GUT 出黎睇下能唔能夠解答到呢個問題先:

其實大家如果睇返關於第238 章"槍械"釋義既案例, 真係唔多, 而亦 ...
明白哂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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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21-9-2017 02:31 發表
咦, 睇黎大家又係講返槍王裡面個問題 -- 如果執法部門夾硬要用一D 重D 既珠黎去測, 過J 點算呢個問題. 我又GUT 出黎睇下能唔能夠解答到呢個問題先:

其實大家如果睇返關於第238 章"槍械"釋義既案例, 真係唔多, 而亦 ...
專業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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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21-9-2017 02:31 發表
咦, 睇黎大家又係講返槍王裡面個問題 -- 如果執法部門夾硬要用一D 重D 既珠黎去測, 過J 點算呢個問題. 我又GUT 出黎睇下能唔能夠解答到呢個問題先:

其實大家如果睇返關於第238 章"槍械"釋義既案例, 真係唔多, 而亦 ...
回到起點lo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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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veless 於 21-9-2017 13:49 發表


回到起點loop
的確係. 如果要非常非常悲觀咁睇, 執法部門要玩某人真係有個可能係玩到, 只不過係咪有需要咁做, 又係咪值得. 英國最近一D 關於70, 80 年代既案件重審就係一例. 只不過, 呢個已經唔係法律可以解決或者討論既範圍.

當然, 另外要考慮既就係只因為法庭接納份報告不等如要將佢放好大比重. 即係個官都可以話 (未有任何案例. 亦都留意可能裁判法院有做過, 不過唔會有判決書), 係呀, 支槍係過機個陣係過兩J, 但係執法部門咁咁咁過機, 對當時被告持有既槍是否過兩J 無乜關係之類.

又諗多一樣野, "支槍過兩J" 本身唔係一條罪. 而適用條文 (例如第18 條) 講既係"帶有" (CARRIES, 現在式)槍械. 照"一般意義"解讀 (參見<<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19 條, 以及 BENNION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第5版)第304 段, 成文法除非有其他特別原因 (例如係一般意義解讀得出一D 荒謬結果時), 否則係照正常字義解讀). 現在式"帶有" 明顯係指緊支槍被起出時既情況, 而非執法部門搞完一輪D GAS, 豆, 之類之後既情況. 好似PTW 既情況: 我支槍行銀筒, 但係用6.1 管打0.28, 唔過J (俾個例子. 可能真實係過左. 唔知). 點知俾警察拎左返去同我換條6.01, 打0.43. 專家出黎話佢過機係3J 咁先算, 但係都唔關到底我是否"帶有" 槍械事. 因為支槍被起出時根本就唔係"槍械".

但係目前既槍械法例對新氣槍唔能夠非常令人滿意咁處理 (238 係跟1968 年既英國成文法): 如果支槍係GBB 又或者任何用氣體推既槍, 本身無氣, 又無豆係個夾. 問題就係到底點樣可以公平地測試. 呢個我諗要做下功課, 有無國際標準? 有的話, 執法部門是否以呢個標準黎試? 又如果係, 到底呢個國際標準係咪有問題? 就好似UBER, 又或者係無人機, 總要有個測試案例先可以答到. 只不過就我所知, 以238 18 條黎告只係單玩家真係未見過. 18 通常係同打劫, 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傷害之類黎告. 未有定案, 就算我拋幾多法律典據出黎, 都只可以話"唔知". 我只可以見到如果有個咁樣既案件可以點樣去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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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悲觀既大可繼續悲觀,
平常心既又可以繼續平常活下去,
天生太樂觀既亦可以繼續嘻嘻....

近期的確見到一種有計劃既lobbying,
不過呢D野...開天殺價落地還錢,
個人好似見唔到禁乜禁物既agenda 或sheer will,
但從big data大趨勢, 隱約見到實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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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21-9-2017 15:09 發表


以238 18 條黎告只係單玩家真係未見過. ...
如果冇傷人冇剩, 一般都係單用 238 13 條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嚟告而唔係 18 條. 至於警察點試槍就真係唔知. 問過佢地相關問題佢地只係重複復述法律條文,最後仲叫我最好自己問律師,姐係唔答.
但我都相信警察試槍係傾向保守.上次有單案有條靚仔用氣槍射傷人案,警察搜到幾枝 airgun,其中一枝冇彈匣,警察都因為咁決定唔試嗰枝, 其實佢大可以人手塞粒彈入條槍管度,但佢咁都唔做.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21-9-2017 16: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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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21-9-2017 15:59 發表

如果冇傷人冇剩, 一般都係單用 238 13 條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嚟告而唔係 18 條. 至於警察點試槍就真係唔知. 問過佢地相關問題佢地只係重複復述法律條文,最後仲叫我最好自己問律師,姐係唔答.
睇返13 條, 佢用既係NO PERSON SHALL "HAVE IN HIS POSSESSION", 一樣係現在式. 因此睇落我對18 條既分析同樣可以應用係13 條.

警察係公務員. 要明白講錯野佢要揹飛, 佢當然唔會同你講咁多... 去警署見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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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21-9-2017 02:31 發表
咦, 睇黎大家又係講返槍王裡面個問題 -- 如果執法部門夾硬要用一D 重D 既珠黎去測, 過J 點算呢個問題. 我又GUT 出黎睇下能唔能夠解答到呢個問題先:

其實大家如果睇返關於第238 章"槍械"釋義既案例, 真係唔多, 而亦 ...
詳細,感謝師兄解說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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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氣槍狂出沒? 過路女額頭疑遭BB彈射傷

睇尼真係永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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