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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登打士交界照露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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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ray 於 13-11-2017 11:32 發表


只要有人報警就可以藏有仿製火器拘捕
告唔告就另一回事
的確係咁, 但佢咁款, 隔離又有人喳相機,斷估都唔會有人報警下話 ?
話時話佢好似都知道 handle 槍械既基本嘢, 隻手指冇放入 trigger guard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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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ray 於 13-11-2017 11:32 發表


只要有人報警就可以藏有仿製火器拘捕
告唔告就另一回事
重可以落charge 遊蕩; 引起公眾恐"方".......如果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重分分鐘有機會哀條非法藏有及使用仿製槍械作不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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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真係唔會報警,但難保有無D人會巧驚驚去報警....

而且仲有一點係以我地玩槍的人,都不會隨街露械,就係為免有D盲毛報警就麻煩....

就好似去打Game著到成身嘢,以正常人的思維都知係去打Game,唔通就可以將D槍上晒手咩??

PS. 以個人經驗,於個往影相時如果預到D路人,不論男女老幼,好多時都會問「真槍泥架?」.......所以唔好以為街外人真係會知手上的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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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ho837 於 13-11-2017 11:44 發表


重可以落charge 遊蕩; 引起公眾恐"方".......如果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重分分鐘有機會哀條非法藏有及使用仿製槍械作不法用途!
師兄既講法可有憑據 ? 遊蕩罪唔係隨便入, 條件係"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第200章 160 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 ——
(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
(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佢咁樣我就睇唔到有人覺得佢有"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囉.
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就另計.起碼符合 "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 同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兩個條件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1: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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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1:54 發表


師兄既講法可有憑據 ? 遊蕩罪唔係隨便入, 條件係"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第200章 160 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 ...
係你唔覺佢"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等等,但唔代表無人會覺得佢有....

要知道呢個世界盲毛何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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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1:54 發表


師兄既講法可有憑據 ? 遊蕩罪唔係隨便入, 條件係"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第200章 160 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 ——
(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
(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佢咁樣我就睇唔到有人覺得佢有"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囉.
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就另計.起碼符合 "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 同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兩個條件
鍵盤律師/大法官
警方可以以遊蕩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告唔告非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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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lsman 於 13-11-2017 12:26 發表


鍵盤律師/大法官
警方可以以遊蕩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告唔告非法官判
小弟唔係咩嘢鍵盤律師/大法官, 只係自問都有D獨立思考能力, 唔會人云亦云.  
係正常情況下警察拘捕人係需要有表面證據, 唔係隨便可以拘捕. 師兄話警察可以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 當然假設冇人報警 ), 可有依據 ? 定係人云亦云 ?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2: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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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2:32 發表


小弟唔係咩嘢鍵盤律師/大法官, 只係自問都有D獨立思考能力, 唔會人云亦云.  
係正常情況下警察拘捕人係需要有表面證據, 唔係隨便可以拘捕. 師兄話警察可以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 當然假設 ...
師兄好似仲未明個問題0係邊....

首先會唔會比警察拉,只要警察有懷疑,已經可以帶你返警局詳細了解,之後再睇下告唔告...

而另一樣就係睇下有無人打電話去報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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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2017-11-13 11:54 發表


師兄既講法可有憑據 ? 遊蕩罪唔係隨便入, 條件係"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第200章 160 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 ...
(3) 都好入o下o羅o咼, 打得電話都係擔心本身安全果款

當然, 身懷仿製果條通常合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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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13-11-2017 12:32 發表


小弟唔係咩嘢鍵盤律師/大法官, 只係自問都有D獨立思考能力, 唔會人云亦云.  
係正常情況下警察拘捕人係需要有表面證據, 唔係隨便可以拘捕. 師兄話警察可以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管有仿製火器拘捕 ( 當然假設冇人報警 ), 可有依據 ? 定係人云亦云 ?
獨立思考唔代表可以自行演繹法例
試下做同一樣野阿sir黎到同佢講
咁樣我唔覺得我有"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 ?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囉. 又唔係企係金舖, 界款車及銀行門口附近

當場搜到支槍 唔係證據係乜
可以=/=一定
點解要假設冇人報警
其實新聞間唔中都有賣類似新聞  
唔識可以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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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佢咁樣樣露械影相都唔係大問題
始終佢有出眾既造型同記者同佢拍靚相
引起人注目會有,但引人恐慌就未免誇左
相信就算有人報警,警察黎到都係查下身份證,叫佢收埋碌炮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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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唔信佢會著住呢套衫去打劫. Thx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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