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迷路 於 17-2-2021 15:35 發表
Ching講得有道理,篇文章冇講到鏡,西等配件在內,但係小弟覺得都係要拿D鏡or燈去登記試試,因為法律唔係講笑,冇必要因存在僥倖之心而令到自己犯法
原帖由 sam524 於 17-2-2021 15:22 發表
個人見解而已:
機匣 槍管 槍膛 bolt 槍身 本身我哋普通玩家都用唔到
發射組件就更加一開始就唔得
影響大的 就咁睇明文寫明o既組件 AR尾通好可能收得檔
平時見得最多的AK/Magpul grip/stock都無寫禁 骨 ...
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7-2-2021 22:06 發表
新修訂無清晰分辨槍械用玩具元件,仍存在灰色地帶,亦即給予執法部門極大的權力拘控管有者(即使是玩具零件)。
盡一點綿力,send e-mail 去反對啦。
原帖由 Dave 於 17-2-2021 22:26 發表
其實寫到好明,指明的幾種零件,並有能力裝到火器上使用,犯法也。
玩具件如果全鋼夠厚夠硬又可以正常安裝在真槍成功擊發,的確係會當「真件」處理。
但玩具件例如MARUI 合金外管,既裝不到上真槍亦不可能 ...
原帖由 Dave 於 17-2-2021 22:26 發表
其實寫到好明,指明的幾種零件,並有能力裝到火器上使用,犯法也。
玩具件如果全鋼夠厚夠硬又可以正常安裝在真槍成功擊發,的確係會當「真件」處理。
但玩具件例如MARUI 合金外管,既裝不到上真槍亦不可能 ...
原帖由 RCOOH 於 17-2-2021 22:37 發表
台灣果條法案咪搞到GHK支迷你司登都犯法囉~
最新果支Glock點22真火就係膠slide加鋼包邊(雖然賣街後真係爆slide),以前中歐、北愛等等地方亂七八糟果陣堅有人用玩具鎗加金屬條、電鑽、信號鎗、水喉通等等改 ...
原帖由 Dave 於 17-2-2021 17:34 發表
以下全屬個人理解。
舊例當中,其實所有槍械元件都計數,但需要同時附合「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即是就算一條性能完好的帶膛線槍管,或是一支真槍用的BOLT,只要收起來 ...
原帖由 dogjumpjump 於 18-2-2021 01:25 發表
就呢半年咁多單案件.. 告吾入你都會告, 但搞你一年半載, 律師費, 心理壓力.. 呢D計埋都十分傷...
如果諗住為咗D零件打官司, 真係唔值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09:15 發表
所以之前提及要反對的不如引導,例如「能力」包唔包含改裝呢之類。
一般來說香港法例慣常做法,一件模型槍當時狀態射不到真彈就是不能,
例如奄槍,律政師唔可以叫槍械專家通番好條槍管和CHAMBER 加番支撞針 ...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09:15 發表
所以之前提及要反對的不如引導,例如「能力」包唔包含改裝呢之類。
一般來說香港法例慣常做法,一件模型槍當時狀態射不到真彈就是不能,
例如奄槍,律政師唔可以叫槍械專家通番好條槍管和CHAMBER 加番支撞針 ...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09:46 發表
大家似乎唔記得香港「真槍」的定義……大過2J已經係真槍……
如果要玩……一個可校力GBB飛機連鋼bolt,叉紅氣打出嚟可以過2J,已經係「真槍」元件,又好似PTW大力紅筒呢,諗得仆街D,用英文去睇PTW的筒英文 ...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09:57 發表
所以做玩具好多時都會做到同真鐵唔同尺寸同唔同真槍結構,
好似話RARE ARM 隻匣其實塞唔入5.56 ,CHAMBER 位亦用膠做唔用鋼。
沒法近年港台很喜歡標榜跟真鐵同數,真鐵材質,真鐵製程,
其實當一件玩具件完 ...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09:57 發表
所以做玩具好多時都會做到同真鐵唔同尺寸同唔同真槍結構,
好似話RARE ARM 隻匣其實塞唔入5.56 ,CHAMBER 位亦用膠做唔用鋼。
沒法近年港台很喜歡標榜跟真鐵同數,真鐵材質,真鐵製程,
其實當一件玩具件完 ...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0:06 發表
同樣叫 Cylnder都好,大前題係「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先可入罪。
或是閣下認為紅筒可以塞入真鐵度擊發?
bb彈 可叫6mm bb bullet ,哇蟹bullet 呀喂.. 拉得啦。
至於上面提及的2j ...
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8-2-2021 11:15 發表
事實係
宜家好多玩具parts
都可以介定為珍parts
西,骨,鏡,grip,尾通,後托
不需要任何改裝
巳經好灰色甘誤墮法網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0:35 發表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例第2(1)條,「火器」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而3.3就寫「經修訂後,控 ...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0:35 發表
補返先……當塞枝紅筒落枝PTW度打而枝槍係過2J,那樣枝PTW已經係法律定義下的「槍械」,而枝紅筒亦已經係「槍械零件」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 ...
原帖由 dogjumpjump 於 18-2-2021 11:43 發表
犯咗法國安就唔會當你係正常人唔捉你啦.. 小心D啦, 咪大安旨恴, T2除咗槍友睇, 仲有好多好人睇架.
乜國安會無資源嗎? 間唔中都要捉幾件見下記者, 叫D市民聽話D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1:34 發表
很抱歉閣下的推理是不成立的。
因為閣下混淆了「火器」跟「槍械」才會有這個結論,雖然「火器」都歸納在「槍械」之中,但卻不等同。
火器在香港法例的定義是有明確寫明「有致死能力」,
例:「火器 (firear ...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2:09 發表
你睇埋建議3.3點講同用左甚麼做reference先啦……
3.3講明係「條例中「槍械」」而唔單單針對火器……
3.3雖然只係建議為火器(即真槍)元件作清晰定義,但留意返圖3 Highlight的(h)點,係講明「以上範圍內任何 ...
原帖由 sam524 於 18-2-2021 11:23 發表
法例永遠係從最闊方向寫
調轉頭諗 佢唔咁寫又可以點寫?
槍械(但不包含過2J之玩具槍/仿真槍)? 咁點樣定義玩具槍?咩牌子?咩價位?咩物料?
2J唔係淨係指我哋啲玩具槍 3D print出黎 用水喉 ...
原帖由 andyngo 於 18-2-2021 12:31 發表
以前成支槍先叫做槍械,依家有一件parts都可以叫做藏有軍火,不論嗰件parts是否真槍配件或gbb配件.
呢條新法例唔知佢哋點樣用,是否會當係不誠實使用電腦咁作為大規模模糊檢控,就視乎你係乜嘢有色 ...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2:21 發表
是說指明的零件會列入「槍械」定義。
舊例係「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但不能證明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無罪」
「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而證明到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有罪」
新例係「你渣住舊真槍 ...
原帖由 andyngo 於 18-2-2021 12:37 發表
GBB配件可以改入到真槍到,咁即係持有GBB配件=持有槍械.以前一支ak47真槍先叫做藏有槍械,新法例係你件配件可以放入真槍到運作=持有槍械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4:30 發表
電筒護木應該沒影響
珍下身應該危危乎。
尾托其實應該不在新例規範之列。
圖示中有一個零件叫 BREECH BLOCK , 其實不等同尾通和尾托,中文可以叫做「炮閂」,
是非自動槍械用來閉鎖彈藥在槍膛的零件,功 ...
原帖由 sam524 於 18-2-2021 15:02 發表
正常黎講mp5尾托同尾通都唔叫breech block
不過佢後面有個延伸解讀 “ 或 用以容載槍膛尾部排出的壓力的其他裝置”
佢咁定義法尾通同mp5尾托都可以算係“容載槍膛尾部排出的壓力的其他裝置”
當然mp5尾托/ar尾通 ...
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16:50 發表
自閉地high 了一下:
TLDR 既話, 先講結論睇法再講論據: 保安局提議修例條文不但不能防治咨詢文件第2 部份所指「背景」中所指既走私真槍與及不當使用真槍,而且亦會無必要地限制一般氣槍玩家既玩具擁有.
1. 根據 ...
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16:50 發表
5. 而咨詢文件提議修改條文新增「有能力被用作火器一部份」作標準, 但同時以此條文界定槍械時無需考慮到底該元件是否實際被打算用作火器一部份, 反而會產生不必要爭議, 亦會令一般氣槍玩家無意地誤入法網: 例如某些氣槍以真實槍械尺寸定造. 即使可能材料不能長期承受火藥推動彈藥造成損耗, 假如能放入火器並使之發射, 又是否可被視為「槍械」? 同理, 以上第3 段所指80% 槍部件未經後期加工, 不能裝上現行法例中火器, 又是否可被視為槍械? 假如可以, 程度上應該如何決定某物件是否已為槍械?
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20:38 發表
errrrrm.... 引用判詞係高等法院上訴案例. 原審裁判官以無案可訴為由, 無須被告(即答辯人)開展案情已判定為無罪. 律政司不服, 以裁判官條例第104 條以案情上訴 (即"by way of case stated") 至高等法院. 而當時案件未 ...
原帖由 derp 於 18-2-2021 23:16 發表
Sorry, 原文比較長,唔成篇引用啦。同埋就快訓覺,所以有D術語可能唔會用得太準住,聽朝先改啦。其實我地大致上係法律應當保護既權益同埋我地相信玩家擔心既問題上係同意既。顯然地,某氣槍玩家想像真而要主張佢既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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