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kimkileo 於 3-9-2010 15:52 發表
應該係控方供詞前後矛盾,疑點利益歸被告
"她的代表律師李柱銘質疑,聲稱遇襲的女警口供不可信,前後不一致,最初的口供指陳巧文用手掌擊中她的眼睛,在庭上作供時又指陳巧文揮拳打中她的面部。"
原帖由 kimkileo 於 3-9-2010 15:52 發表
應該係控方供詞前後矛盾,疑點利益歸被告
"她的代表律師李柱銘質疑,聲稱遇襲的女警口供不可信,前後不一致,最初的口供指陳巧文用手掌擊中她的眼睛,在庭上作供時又指陳巧文揮拳打中她的面部。"
原帖由 061084 於 3-9-2010 18:20 發表
只要比律師捉到有小小證供問題就可冇罪.................犯法的人不斷走法律的灰色地帶
大家已後都唔再理法律,只要有律師幫你捉對方字眼,有罪都變冇罪!
原帖由 gd1893 於 3-9-2010 23:47 發表
你可以查下法例,你講得岩,撞下碰下真係襲擊黎架。
用手指掂下都係添。
幾時拉人對單case既可信性有影響嗎? 恕難認同。
[quote]原帖由 alexl 於 3-9-2010 20:09 發表 http://www.civiliangunner.com/c ...
原帖由 alexl 於 4-9-2010 13:22 發表
咁米選擇性告人囉....返去請示上頭有冇野要做, 做野就揾野出黎...個日咁多人推推撞撞, 拉晒返黎告Q晒, 就對事不對人, 宜家擺明針對
原帖由 alexl 於 4-9-2010 14:38 發表
唔可以擺明咁講, 公平、獨立法制係香港甚至整個西方國家基石, 唔可以挑戰. 用法律作為統治者工具, 係封敞國家(包括偉大祖國)做法, 後患無窮, 我唔希望香港走向lee條路, 有人蓄意用法律作為工具, 就要遣責, 唔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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