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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陳巧文襲警罪名不成立 [打印本頁]

作者: RX7    時間: 3-9-2010 13:28     標題: 陳巧文襲警罪名不成立

陳巧文襲警罪名不成立

(明報)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11:15
港大女生陳巧文元旦日在中聯辦    門外示威,涉嫌襲擊一名女警的案件,東區法院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陳巧文選擇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她的代表律師李柱銘質疑,聲稱遇襲的女警口供不可信,前後不一致,最初的口供指陳巧文用手掌擊中她的眼睛,在庭上作供時又指陳巧文揮拳打中她的面部。

李柱銘說,女警作供時提到,當日她扶住鐵馬維持秩序,其間被另一名示威者捉住雙手,陳巧文揮拳打她,希望跨過鐵馬;李柱銘指這並非事實,認為只是混亂中的意外,又指事發時,沒有其他警員目擊,女警亦無即時指控陳巧文襲警。

案發於今年元旦,23歲的陳巧文被控在中聯辦對開參與示威時襲擊一名女警,她在事發後8天出席一個電台節目後被捕。

審理案件的裁判官阮偉明,早前亦審理包致金姪女Amina的襲擊案。陳巧文同樣被控以警隊條例中的襲警罪,刑罰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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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阮官令大家失望了
http://www.civiliangunner.com/cgf/viewthread.php?tid=64783

想問下表證成立點解可以罪名不成立?

[ 本帖最後由 RX7 於 3-9-2010 13:30 編輯 ]
作者: 噴泉    時間: 3-9-2010 13:54

有冇搞錯!!!
作者: Boniface    時間: 3-9-2010 14:30

又係阮偉明!!!!
上次單野唔怪得班泛民無出過聲啦!!!
作者: mkmonkey    時間: 3-9-2010 14:35

上次唔係話表面證供成立咩?今次又轉左既?
作者: 衰人    時間: 3-9-2010 14:44

一次又一次....佢係咪真係噤好人呀
作者: McDull    時間: 3-9-2010 14:56

點解平民襲警唔使入去受返幾碌
作者: kimkileo    時間: 3-9-2010 15:52

應該係控方供詞前後矛盾,疑點利益歸被告

"她的代表律師李柱銘質疑,聲稱遇襲的女警口供不可信,前後不一致,最初的口供指陳巧文用手掌擊中她的眼睛,在庭上作供時又指陳巧文揮拳打中她的面部。"
作者: Boniface    時間: 3-9-2010 17:07

引用:
原帖由 kimkileo 於 3-9-2010 15:52 發表
應該係控方供詞前後矛盾,疑點利益歸被告

"她的代表律師李柱銘質疑,聲稱遇襲的女警口供不可信,前後不一致,最初的口供指陳巧文用手掌擊中她的眼睛,在庭上作供時又指陳巧文揮拳打中她的面部。"
打官司就係咁,打中有傷都係咁話,講錯一個字成單官司就唔同哂
同埋,有李柱銘呢d大師傅幫佢打....
作者: HunterX    時間: 3-9-2010 17:22

我覺得, 其實院官係一個好官

就係因為佢好, 所以上次果件屎佢先要硬食...
作者: CrazyBoy    時間: 3-9-2010 17:40

老老實實..上次有哂片..上哂電視..公眾十個有九個都應該睇過段片

今次呢單有無人有佢襲警果下既片
作者: kimkileo    時間: 3-9-2010 18:00

引用:
原帖由 Boniface 於 3-9-2010 17:07 發表

打官司就係咁,打中有傷都係咁話,講錯一個字成單官司就唔同哂
同埋,有李柱銘呢d大師傅幫佢打....
所以之前讀law個professor都講上到高院乜案都係打咬文嚼字,程序有冇錯
我記得professor講過的case,殺人,強姦既case都可以用以上兩樣打甩
作者: 061084    時間: 3-9-2010 18:20

只要比律師捉到有小小證供問題就可冇罪.................犯法的人不斷走法律的灰色地帶
大家已後都唔再理法律,只要有律師幫你捉對方字眼,有罪都變冇罪!
作者: 莊家-犯罪無間    時間: 3-9-2010 19:52

引用:
原帖由 kimkileo 於 3-9-2010 15:52 發表
應該係控方供詞前後矛盾,疑點利益歸被告

"她的代表律師李柱銘質疑,聲稱遇襲的女警口供不可信,前後不一致,最初的口供指陳巧文用手掌擊中她的眼睛,在庭上作供時又指陳巧文揮拳打中她的面部。"
李生有咁的質疑,係唔係個女警隻眼唔係生o係塊面度?
作者: alexl    時間: 3-9-2010 20:09

單案都係上頭揾D野告帶頭示威者, 真係兜拳打過去襲警, 點會8日後先捉人, 揾鬼信.  撞下、碰下都算襲擊, 繁忙時段撘地鐵米比人告到暈
作者: gd1893    時間: 3-9-2010 23:45

一向法律程序都係咬文嚼字,從小處著手黎搵野「撩」架啦...

「benefit of doubt」真係又愛又恨...
佢係保障司法制度對平民百姓公平既其中一個重要基石,
但往往都係壞人得以逃出生天既絕佳缺口。
引用:
原帖由 061084 於 3-9-2010 18:20 發表
只要比律師捉到有小小證供問題就可冇罪.................犯法的人不斷走法律的灰色地帶
大家已後都唔再理法律,只要有律師幫你捉對方字眼,有罪都變冇罪!

作者: gd1893    時間: 3-9-2010 23:47

你可以查下法例,你講得岩,撞下碰下真係襲擊黎架。
用手指掂下都係添。

幾時拉人對單case既可信性有影響嗎? 恕難認同。


[quote]原帖由 alexl 於 3-9-2010 20:09 發表
單案都係上頭
作者: alexl    時間: 4-9-2010 13:22

引用:
原帖由 gd1893 於 3-9-2010 23:47 發表
你可以查下法例,你講得岩,撞下碰下真係襲擊黎架。
用手指掂下都係添。

幾時拉人對單case既可信性有影響嗎? 恕難認同。


[quote]原帖由 alexl 於 3-9-2010 20:09 發表 http://www.civiliangunner.com/c ...
咁米選擇性告人囉....返去請示上頭有冇野要做, 做野就揾野出黎...個日咁多人推推撞撞, 拉晒返黎告Q晒, 就對事不對人, 宜家擺明針對
作者: RMP    時間: 4-9-2010 13:46

陳巧文?個名咁似我叫個嗰隻...
作者: seamoncheng    時間: 4-9-2010 14:13

引用:
原帖由 alexl 於 4-9-2010 13:22 發表

咁米選擇性告人囉....返去請示上頭有冇野要做, 做野就揾野出黎...個日咁多人推推撞撞, 拉晒返黎告Q晒, 就對事不對人, 宜家擺明針對
選擇性告人又點呀
針對佢又點呀
法律一向都唔公平架啦
作者: alexl    時間: 4-9-2010 14:38

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4-9-2010 14:13 發表

選擇性告人又點呀
針對佢又點呀
法律一向都唔公平架啦
唔可以擺明咁講, 公平、獨立法制係香港甚至整個西方國家基石, 唔可以挑戰.  用法律作為統治者工具, 係封敞國家(包括偉大祖國)做法, 後患無窮, 我唔希望香港走向lee條路, 有人蓄意用法律作為工具, 就要遣責, 唔係好似你話"又點呀?, 係針對, 係唔公平啦".  現實係唔完美, 但係所信真理就要完美
作者: seamoncheng    時間: 4-9-2010 15:29

引用:
原帖由 alexl 於 4-9-2010 14:38 發表


唔可以擺明咁講, 公平、獨立法制係香港甚至整個西方國家基石, 唔可以挑戰.  用法律作為統治者工具, 係封敞國家(包括偉大祖國)做法, 後患無窮, 我唔希望香港走向lee條路, 有人蓄意用法律作為工具, 就要遣責, 唔係 ...
你覺得得香港"唔公平"咩??
成個世界都係咁架啦....當然你要遣責我唔會反對架
作者: alexl    時間: 4-9-2010 15:58

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4-9-2010 15:29 發表

你覺得得香港"唔公平"咩??
成個世界都係咁架啦....當然你要遣責我唔會反對架
成個世界都係咁, 唔代表要認同支持, 世界秒秒都有殺人放火強姦, 唔通就要認同殺人放火強姦.    我就唔認同政府針對某些人、某些事, 利用\超越法律作為政治目的. 選擇性執法控告.
作者: 噴泉    時間: 4-9-2010 16:42

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4-9-2010 15:29 發表

你覺得得香港"唔公平"咩??
成個世界都係咁架啦....當然你要遣責我唔會反對架
應該咁講...有錢就萬能囉
作者: seamoncheng    時間: 4-9-2010 16:51

引用:
原帖由 噴泉 於 4-9-2010 16:42 發表

應該咁講...有錢就萬能囉
法律係為有錢人存在既
作者: kimkileo    時間: 5-9-2010 00:01

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4-9-2010 16:51 發表

法律係為有錢人存在既
由細到大睇報紙都知架啦......打官司冇後台唔緊要.....最緊要有錢.....
作者: gd1893    時間: 5-9-2010 00:07

好老實講,現實社會入面,選擇性執法係必然既事。
呢個唔係針對與否既問題,而係現實問題。

我認同你既理念,應該所有違法人士一齊落鑊送上路。
可惜,呢個諗法同期望係不切實際既,只能係書本或者學校討論中出現。

唔想拗咩政唔政治、黑唔黑暗等陰謀論問題,
亦請你參考一下世界各地 (特別係所謂民主自由社會中)執法單位係處理群眾事件 (騷動 / 暴亂)既手法,
有邊到唔係驅散普通參加者、再拘捕 帶頭/出風頭 果個 / 果班?

要講既係,呢個係現實社會,
我地面對既係現實生活,可以做同做得到既就係咁多,that's it.

希望你明白理想同現實係有距離既。




[quote]原帖由 alexl 於 4-9-2010 13:22 發表

咁米選擇性告人囉....返去請示上頭有冇野要做, 做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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