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rho837 於 13-7-2011 11:52 發表
係呢處講隻(白狗)唔洗"隨時變被告"根基本法似經可以比隻"黑狗"告佢不合法使用武力傷害他人身體! 因為只有差人有權使用拘捕或捉人! 其他人連保安也沒有合法捉人或捉賊之權力.
個LE袋值幾錢! 請律師又幾錢!
...
原帖由 sealsman 於 13-7-2011 11:46 發表
罪犯的拘捕
(1) (由1971年第5號第9條廢除)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3) 任何人如獲他人提出向他售賣、當押或交付任何財產,而他有合理 ...
原帖由 里安 於 13-7-2011 14:56 發表
市民係有權去stop一個犯左"可逮捕罪行"既人,好似好多shop theft case既報案人都係自己去stop個犯之後再報警
但大家去stop呢類人既時候,就真係要小心D啦
原帖由 bbc100 於 13-7-2011 15:12 發表
要小心兩樣野,
1.小心俾佢隊
2.小心唔好咁high,用reasonable force necessary 去停佢,唔好投降仲打。
原帖由 hkncnc 於 14-7-2011 11:31 發表
片段中事主又冇揮拳又冇起腳
我見唔到事主使用武力喎
而個賊就不斷想逃走
事主只係制止佢
唔明D人點解會覺得事主使用武力
難怪警方每次訓街清場時
都話警方過份使用武力囉
原來今日的港燦掂下都唔得
原帖由 rho837 於 14-7-2011 16:10 發表
想當年係外國因貪玩要合法攜帶"半自動"手槍出街(92FS), 去做part-time石Q......., 第一晚去守TOXOTA車場, 點知比班死街童見到我地係新仔就爬鐵絲網入來玩野.......用銀仔刮花啲車, 又走近我地面前....用手指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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