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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兩死車禍遭質疑放「人肉路障」 警稱示意慢駛合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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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G-42 於 22-2-2018 23:38 發表


同平時查車路障一樣咁set位有乜分別,見到疑犯咪先拉出來... 對冇關係既車照pass冇影響
正常人見到前面有警車都會減慢,
而唔知後面有亡命飛車.
至於(見到疑犯咪先拉路釘出來)
真係會唔會講得太輕而易舉呢?
七人車前面幾秒車程內仲係有正常市民座駕行駛中又如何處理才正確?
一架超速瘋狂駕駛中既汽車,
有冇警察介入都好,
本身每分每秒就係一個炸彈.
係o米如果冇警察在場而不幸同樣發生連環相撞,
一切就變得係上帝意願, 合理而可接受?

其實事後吹水都吹左10日了,
19版字有冇一個係一定安全, 一定唔涉及市民, 一定成功既方案?

當然亦可以o甘講: 方案係差佬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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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23-2-2018 09:38 發表


正常人見到前面有警車都會減慢,
而唔知後面有亡命飛車.
至於(見到疑犯咪先拉路釘出來)
真係會唔會講得太輕而易舉呢?
七人車前面幾秒車程內仲係有正常市民座駕行駛中又如何處理才正確?
一架超速瘋狂駕駛中既 ...
同意ching既講法!
個人認為就算真係夠時間拉路釘, 本身設置既路障已經會造成一定程度交通堵塞, 效果基本上跟本身無異

至於成功既方案, 其實問心真係好難, 無論正反雙方都無人比到更好既方案, 咁比唔到好方案又要反對既我就唔明係咩想法了

[ 本帖最後由 boscocheng888 於 23-2-2018 10: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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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捉賊,天經地義。

In The Right Place, At The Wrong Time,那就是意外。而造成意外的是一位不顧他人安危的亡命之徒,這是我看到的前因後果;有人則認為是警方的錯誤決策。

罔顧他人安危,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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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oscocheng888 於 23-2-2018 10:30 發表


同意ching既講法!
個人認為就算真係夠時間拉路釘, 本身設置既路障已經會造成一定程度交通堵塞, 效果基本上跟本身無異

至於成功既方案, 其實問心真係好難, 無論正反雙方都無人比到更好既方案, 咁比唔到好方 ...
exactly
有更好方案固然係好事
冇的話又要鬧
咁即係硬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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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議員7情上面! 大家有咩看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413/58067807

警向人肉路障司機發「擬控告通知書」 涂謹申轟無腦

警方今年2月在粉嶺公路追截車輛時,疑截停市民車輛作人肉路障,導致2死6傷。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最新向當時依照警方指示停車的司機發出「擬控告通知書」,形容警方做法「無腦」,「係你叫人停㗎嘛,係咪冇腦㗎?呢單嘢邊有可能告佢?」

他解釋,一般已報警的交通意外,在未知誰是誰非的情況下,警方會向有可能起訴的人士發出通知書,「好似甲乙兩者撞車,兩個都會畀。根據法例諗住有可能告,就會畀你」,但他指今次事件是非已很清楚,傳媒播出的片段亦清晰見到司機是按指示停車。
涂認為警方絕對可以決定不向被當作人肉路障的司機發出「擬控告通知書」,亦不應該發出,批評警方「一本通書睇到老」,罔顧事件中司機感受,「你就循例,人哋(涉事司機)唔識㗎嘛,會驚㗎嘛!」
群居終日,言不及義,
好行小慧,難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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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件件9減2頭近排太得閒要刷存在感已,沒什麼好留意的
講真佢有冇車牌架
http://www.wargamehk.com/cgf/viewthread.php?tid=120693&extra=page%3D1
閱讀權限20還真不容易, 呃權限亂吹, 不用太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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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生可能未撞過車未claim過燕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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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通例》,當中第41章01條列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都不可純粹為了截停目標車輛或徽用其他私人車輛來阻礙道路。

    [ 本帖最後由 happypony 於 17-4-2018 23: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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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ppypony 於 17-4-2018 22:54 發表

  • 《警察通例》,當中第41章01條列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都不可純粹為了截停目標車輛或徽用其他私人車輛來阻礙道路。
  • Ching邊到有得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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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通例只係部分可以供公眾查閱 :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pgo.html
    嗰位師兄係警察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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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度都冇所為,差人執法大晒唔通由佢走咩,總之日後自求多福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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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kip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4-2018 12:25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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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原帖由 happypony 於 18-4-2018 11:59 發表
    邊度都冇所為,差人執法大晒唔通由佢走咩,總之日後自求多福LA.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 ... 00002/1523815344639

    觀塘繞道事件後修訂
    本報記者翻查《警察通例》,當中第41章01條列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都不可純粹為了截停目標車輛而截停或徵用其他私人車輛來阻礙道路。只有在人員合理地相信目標車輛所帶來的風險遠超徵用其他私人車輛阻礙道路所造成的風險的情況下,才有充足理據採取這種極端措施。」該條例的最後修訂日期為2011年。

    搵到一條類似的條文,不過條條文就唔似pony 兄咁得一半無下面,而係有下面的。
    有時講野講一半,為左引導聲音去到自己期望的方向,唔知又算唔算言論自由,我有自由講一半

    btw 呢條例全文是否咁,是真是假,在下無法證實。因為警察通例只有部份公開予市民查閱。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4-2018 12:37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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