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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兩死車禍遭質疑放「人肉路障」 警稱示意慢駛合乎規則

引用:
原帖由 MG-42 於 15-2-2018 14:03 發表


都係果句啦 , 危險都有分先後..

"即時有危險" 還是 "有可能有危險"   危險D?

比喻為 "我依家要打你一槍" 還是 "我有槍o係身"  危險D ?

Highway盲位兩線搵市民車做死車做路障... 走都走唔到 , 呢D ...
你咁樣講唔啱
因為”即時有危險”唔係係當時環境可以foresee得到,準備d表達我既意思,係當時環境foresee唔到,並唔出奇。
意思係交通警應該係想堵塞條路,令目標車輛冇路可逃,無法再繼續前進,呢個係我對是次事件”截停”既理解
而你地對”截停”既理解係利用公路上既車輛作為硬物physically強行停止一架140km/h既車,就好似一件避彈衣擋子彈咁
成件事既出發點係本質上有好大分別
從我既角度嚟睇,意識唔到嚴重碰撞既風險,並不出奇
從你既角度去睇,意識唔到嚴重碰撞既風險,根本係弱智
我相信呢個係雙方意見分歧既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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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G-42 於 17-2-2018 11:53 發表


你講概念冇乜用,現實情況才是事實...都係用車擋車, 正如講冇壞人想做壞人呢D冇意思 , 最終都是一部"車"去擋住疑犯, 問題只是係呢部車應該係用邊個既車?  點解要利用市民冒險捉犯?

即是你個雙重標準是市民部車 ...
我意思係係你既角度睇,會覺得交通警根本弱智,唔係話你弱智,唔好誤會

其實問題唔係在於邊架車去堵塞條路,我想講既係交通警係要營造前無去路既情況俾個司機,唔係想去夾硬剎停佢,而係根本冇路行,佢唔停可以點? 撞埋去?
點知佢真係撞埋去
呢個已經係一個自殺既行為,出乎交通警既預計之外
到最後有市民,甚至個交通警自己受傷,係意外
而果個司機死咗,係自殺
你明白我意思嗎?

至於你話點解唔放部鐵馬係一條線,自己企係一條線
我認為,假如咁樣做,就可以預見到司機會硬闖既風險,因為一個血肉之驅同一部電單車
的而且確係可以撞開,繼續逃走
而一條車龍係撞唔開,正等於一座山一樣,係撞唔開既
如果你照撞埋去,係自殺
交通警唔預你會自殺
呢個係我個人睇法

[ 本帖最後由 tf141 於 17-2-2018 17: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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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ppypony 於 17-4-2018 22:54 發表

  • 《警察通例》,當中第41章01條列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都不可純粹為了截停目標車輛或徽用其他私人車輛來阻礙道路。
  • Ching邊到有得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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