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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立法會外藏1.1J氣槍,被控無牌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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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gun 於 7-8-2018 09:51 發表
總之唔就自己既就叫"惡法" , 就係冇法治精神   咁對我嚟講最大既惡法 , 最違反法治精神既一定係違例泊車 . 搞到我喳車去食飯都提心吊膽, 食餐安樂茶飯都唔得
惡法唔係講緊就唔就自己啦ching

違例泊車擺明係你將自己架車泊係唔應該泊既地方,邊度可以泊邊度唔得我諗你學車同平時喳車都知啦
「搞到你喳車去食飯都提心吊膽, 食餐安樂茶飯都唔得」既源頭唔係違唔違例泊車,而係你唔去搵/搵唔到/無地方泊車
你明我明,法例係必要既,如果唔係一旦取消違例泊車咁條路仲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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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7-8-2018 10:02 發表
以政治立場出發,再找法律依據去拉人,仲耍檢控,咁就係政治檢控啦。
哦, 原來係政治檢控, 等我下次係街泊車嗰陣貼番張香港獨立既紙係車頭玻璃, 俾警察抄牌就可以大大聲聲話係政治檢控, 要求撤銷控罪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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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多無謂,咁怕嘅放上嚟http://www.wargamehk.com/cgf/forumdisplay.php?fid=20
大把師兄接手,行得正企得正點解要怕
別人笑我太瘋癲 我笑他人看不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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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7-8-2018 10:12 發表
香港開埠百幾年,沿用英式法律同案例,法律條文完備,但好多法例過往都係「備而不用」。最近用《社團條例》對付政治組織;今次律政署檢控一個藏1.1J手拉槍的少年「無牌管有仿製火器」,似乎是一個警號——特區政府的 ...
在下比較擔心是香港市民智慧...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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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7-8-2018 10:12 發表
香港開埠百幾年,沿用英式法律同案例,法律條文完備,但好多法例過往都係「備而不用」。最近用《社團條例》對付政治組織;今次律政署檢控一個藏1.1J手拉槍的少年「無牌管有仿製火器」,似乎是一個警號——特區政府的 ...
咁係咪要等佢囉枝槍出嚟搞事至可以拉佢呢 ?  黑社會帶架餐準備開片係咪要等佢出手警察至可以憑"藏有攻擊性武器"拉人呢 ? 警察係咪一定要出咗事至可以做嘢呢 ? 呢個係咩邏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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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BL 於 7-8-2018 10:19 發表
港英年代一樣係唔比搞港獨,你夠姜搞政治部好快上門揾你,所以港英時代無港獨組織。
錯.
1963年, 馬文輝響港英年代提倡港獨, 成立"香港民主自治黨", 成功註冊為合法社團.
馬文輝於1960年代、1970年代經常在海德公園講座、真言堂、民主論壇講座發表反殖民反獨裁的港獨言論及民主自治理念,
大專學生亦曾邀請他到大學演講,港英政權未對他的活動進行打壓。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7%E7%8D%A8%E7%AB%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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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gun 於 7-8-2018 10:36 發表

咁係咪要等佢囉枝槍出嚟搞事至可以拉佢呢 ?  黑社會帶架餐準備開片係咪要等佢出手警察至可以憑"藏有攻擊性武器"拉人呢 ? 警察係咪一定要出咗事至可以做嘢呢 ? 呢個係咩邏輯呢 ?
總有人支持離地學說:寧可放走99 個壞人都不可以拉錯一個好人。

雖然自由民主大國成日拔槍連轟十幾廿槍打到變爛蕃茄審都唔洗審,但被殺的都100% 是壞人來,所以沒有問題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7-8-2018 10:48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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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7-8-2018 10:02 發表
以政治立場出發,再找法律依據去拉人,仲耍檢控,咁就係政治檢控啦。
我會覺得呢條友咁出名,警察認定佢係重點關注人物
加上示威就示威 帶埋支槍去惹人懷疑 自己搵位比人入
之前仲有條片係當時比班ptu搜身時仲串串貢 唔拉你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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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gun 於 7-8-2018 10:20 發表

哦, 原來係政治檢控, 等我下次係街泊車嗰陣貼番張香港獨立既紙係車頭玻璃, 俾警察抄牌就可以大大聲聲話係政治檢控, 要求撤銷控罪至得
有人話最佳解決尖沙咀大媽既方法就係幫佢地拉條"香港獨立"橫額,
差佬好快會用非法集結, 警棍, 催淚彈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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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nny.R 於 7-8-2018 10:48 發表

我會覺得呢條友咁出名,警察認定佢係重點關注人物
加上示威就示威 帶埋支槍去惹人懷疑 自己搵位比人入
之前仲有條片係當時比班ptu搜身時仲串串貢 唔拉你就奇
榴槤乜乜乜出埋刀仔凶人添, 拉都無拉.
個細路支玩具槍唔過JJ, 收響袋, 唔知犯左咩法.
係政總範圍行另一套法律? 定係套法律因人而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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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ve 於 7-8-2018 10:46 發表


總有人支持離地學說:寧可放走99 個壞人都不可以拉錯一個好人。
普通法原則就係咁, 就係寧縱無枉, 有時係幾離地.
但因此亦令香港唔同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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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到最後罪名是否成立、如果罪成點判係視乎裁判官。
但現階段個少年因為一件瑣碎事被捕,仲要被DoJ檢控,所耗費既時間、金錢(請律師)、精神折磨可想而知。呢d就係行政滋擾、司法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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