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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轉戰尖沙咀迫爆天星碼頭 勁歌亂舞商戶當殃

大媽轉戰尖沙咀迫爆天星碼頭 勁歌亂舞商戶當殃



記者於今日(5日)晚上8時左右,抵達尖沙咀天星碼頭,發現多處有表演者放聲唱歌及跳舞。在五支旗杆對出的廣告牌前,有2檔表演者分別同時唱歌及跳舞,粗細估計至逾百人聚集在旁觀看,場面「墟冚」。再往碼頭方向走,又多一檔表演跳舞,2名表演者播勁歌熱舞,期間更有男士向女表演者付鈔。

油尖旺區議員余德寶指,據他了解及觀察,於尖沙咀天星碼頭一帶表演團體原只約4個,但「殺街」後激增至逾10檔。他說,由於尖咀表演者一向以「輪流制」,即表演約半小時就讓給其他表演者使用場地,但旺角來的表演團體卻「唱到尾」,兩者不時因此有爭執,他們亦因揚聲器材不同,表演音量亦有大差異,已收到10宗噪音投訴。

他建議,政府應制定一套準則,規管表演團體。如於指定地方劃出表演區,並列明聲量限制、表演時間等,亦可減少表演者之間爭拗。他稱,已去信民政事務總署要求當局召開緊急會議,盡快擬定應對措施。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30590/%E5%A4%A7%E5%AA%BD%E8%BD%89%E6%88%B0%E5%B0%96%E6%B2%99%E5%92%80%E8%BF%AB%E7%88%86%E5%A4%A9%E6%98%9F%E7%A2%BC%E9%A0%AD%E3%80%80%E5%8B%81%E6%AD%8C%E4%BA%82%E8%88%9E%E5%95%86%E6%88%B6%E7%95%B6%E6%AE%83%E3%80%90%E6%9C%89%E7%89%87%E3%80%91

旺角殺了街, 但殺不了大媽! TST歌舞昇平中
又有廢青話要集會圍攻班大媽! 計我話乜都唔好做, 比班離地中產感受下文化衝擊都好丫
又可以填充伯父們的空虛寂寞凍
群居終日,言不及義,
好行小慧,難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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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到班左鳩中橙...

要班DM入佢地大厦G/F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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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尖咀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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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錢佢地, 不如買六合彩好過啦. Thx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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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班五廿幾歲金毛叔叔唱"今天我"一樣o甘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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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就會有妖孽大媽團出嚟請願,話比人趕盡殺絕佢地
學識 素養 價值觀

勞心者治人
勞力者治於人
治於人者食人
治人者食於人
天下之通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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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n_jona 於 7-8-2018 11:50 AM 發表
佔領尖咀正式啟動
這句 似曾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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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騎尼怪有得自hi又有錢收, 要趕走佢地都應該有難度
「Reality is a prison, Your mind can set you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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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明白大陸點解要有城管,點解城管出手又咁強悍
因為有d影響市容既野,唔強硬對付係唔得....

1 個讚好! TOP

阻街、嘈音、謀利
肯定可以票控。
如果佢地可以繼續落去,就肯定係警隊、食環署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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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7-8-2018 16:14 發表
阻街、嘈音、謀利
肯定可以票控。
如果佢地可以繼續落去,就肯定係警隊、食環署縱容。
人權係兩面刃.

《基本法》第34 條列明「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說明從事文化活動是基本人權。
街頭表演卻非在一般人認知的文化場合如音樂廳內發生,2010年街頭藝人蘇春就因「阻街」被捕,裁判官劉偉聰引用此條例,指街頭表演可納入文化活動範疇,蘇獲判無罪釋放。

然而,即使有例在此,街頭藝人被起訴的罪名也層出不窮, 「阻街」、「噪音」、「遊蕩」;若嘗試捍衞自己的權利的話,還可能會被控「行為不檢」等等。
香港的街頭表演者向來未受重視,社會亦未發展出一套機制保護他們。自菜街被殺、「好戲量」聖誕被捕事件後,街頭表演者的生存空間更為有限。
直至去年(2013)11 月,政府就有關「街頭表演活動」的態度仍是模棱兩可,只稱「香港目前並沒有法例禁止街頭藝術表演」。
蘇春就案的裁判官結案陳辭的大意發人深省,「有文化的社會,是大家明知道街頭藝人或許阻街,但都給予尊重及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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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好鍾意去尖咀碼頭,買杯野飲,睇下表演,簡簡單單又一晚
依家

殺完菜街,結果蛇蟲鼠蟻大爆炸, 炸到邊臭到邊
左膠成日話藝術無分高低,我就話品味有高低,聲浪都有高低。
話無高低既晚晚落去受返幾個鐘先講野.

品味獨特唔緊要,唔好開大喇叭轟入人地隻耳逼人聽.
加上橫蠻大媽性格,臭檔唔同其他表演者協調,多年相安無事既碼頭,夾硬俾佢地搞到亂晒龍.

建議佢地去政總, 立會, 半山, 南區巡迴開P,
可以娛樂更多有錢佬同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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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7-8-2018 16:33 發表

蘇春就案的裁判官結案陳辭的大意發人深省,「有文化的社會,是大家明知道街頭藝人或許阻街,但都給予尊重及包容」。
依家要加句 : 有文化的社會,不應包容破壞文化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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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媽只係將自己屋企拉卡0K搬出街,地方又大 ,又可以約埋班朋友,而且有人欣賞  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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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7-8-2018 16:33 發表


人權係兩面刃.

《基本法》第34 條列明「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說明從事文化活動是基本人權。
街頭表演卻非在一般人認知的文化場合如音樂廳內發生,2010年街頭藝人蘇 ...
有冇禁止行乞非法籌款同賣淫? 我新黎, 唔太熟法律
群居終日,言不及義,
好行小慧,難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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