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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口能量為2焦耳合法嗎?

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槍械” (arms)指 ——
(a) 任何火器;
(b) 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c) 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的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任何便攜式器件;
(d) 任何槍、手槍或其他推動器或投彈器,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容載氣體或化學品的投射彈者;
(e) 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何武器(包括容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f) 無論以何種動力驅動的任何魚叉或魚槍;
(g)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施行本條例而在根據第52條所訂規例中宣布為屬“槍械”定義所指的任何其他東西;  (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h) 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以及經設計或改裝用作減低該等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該等槍械的配件,  (由2000年第14號第2條修訂)
但不包括 ——
(i) 任何“槍彈推動打釘工具”,而該工具是在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所訂的有關該工具的規例中經界定者;
(ii) 任何彈弓、彈叉、弓或其他類似武器,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 -Hant-HK?INDEX_C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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