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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對玩家有無影響?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政府今發稿,建議修訂《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將真槍的元件列為「槍械」,換言之進口、管有真槍元件都要申請和領牌。政府發言人指,近年本港涉及真槍的個案增加,亦發現有「不法之徒」利用現時法例中「槍械」定義的漏洞,將真槍元件個別運到香港,再裝嵌為功能完備的真槍,逃避法律規管,所以認為有需要將真槍元件清晰具體定義為「槍械」。

政府亦建議設 90 天寬限期,讓受影響人士可於規例生效前,自行處置真槍元件或向警方申請牌照,建議修例今(17 日)日起諮詢公眾 4 星期。政府會在諮詢期完結後,整理收集到的意見,將建議修訂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立法會,希望能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修訂。//

新聞來源︰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 ... 2A5rVReQqFtQSa4L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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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得砌MAGPUL MP5了
今晚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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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about optics?
also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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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b.gov.hk/chi/specia ... ation_Paper_chi.pdf

咨詢文件:

以在下理解,舊例是成槍需要持牌,零件的話需要證明持有人「意圖裝配成可發射的槍支」才犯法,
換言之如果持有一碌5.56 m4 真管,用來掛咸魚,理論上是合法的。

疑修改的部份:

建 議

3.2 經參考海外 司法管轄區 就 槍械的 法例後,我們 建 議 修
訂《 火 器 及 彈 藥 (槍械宣布 )規例》(第 238D 章 ) 2 的 附 表,
指明以下 的 重 要 火器元件 為 《條例》所指的 槍 械 :
(a)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b)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c)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
他裝置
但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以在下理解,是「零件有能力成為火器的一部份」,哪怕持有人用來曬咸魚,一樣可以捉。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12:18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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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4# 的帖子

希望Ching的判斷冇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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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講過某d樓上鋪唔好咁高調賣本物架啦。

Polymer80美國果邊都比ATF查水錶,成個網站都摺左賣下體既部份,之前香港就成log P80加Lonewolf師奶Glock19砌圖鎗……

[ 本帖最後由 RCOOH 於 17-2-2021 15: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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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而已:

機匣 槍管 槍膛 bolt 槍身 本身我哋普通玩家都用唔到
發射組件就更加一開始就唔得
影響大的 就咁睇明文寫明o既組件 AR尾通好可能收得檔
平時見得最多的AK/Magpul grip/stock都無寫禁 骨亦都無寫禁
西呀 pin仔 零件仔亦無包 個人最擔心嘅鏡/燈都唔包
至於MP5/G3下身類 其實本身已經踩界 宜家寫明都只係再無灰色走
應該對外觀有追求o既大家影響唔會話好大

Dave兄所講o既管有分別我就唔識判 但提到要寛限期內登記可能真係有此意

希望大家玩玩具平平安安 開開心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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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7# 的帖子

Ching講得有道理,篇文章冇講到鏡,西等配件在內,但係小弟覺得都係要拿D鏡or燈去登記試試,因為法律唔係講笑,冇必要因存在僥倖之心而令到自己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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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對一般氣槍玩家沒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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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迷路 於 17-2-2021 15:35 發表
Ching講得有道理,篇文章冇講到鏡,西等配件在內,但係小弟覺得都係要拿D鏡or燈去登記試試,因為法律唔係講笑,冇必要因存在僥倖之心而令到自己犯法
咁18樓應該最大影響喎
賣真鏡可能講到明觀鳥用
賣槍燈就要話照田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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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有樣嘢叫溫水煮青蛙
今日收緊槍械條例
明天就可以收緊仿真氣槍
後年就同祖國接軌水彈槍都唔俾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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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1# 的帖子

可能話唔定香港以後系一個自治區,應該唔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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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建議修訂《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第238D章),將指定的重要火器(即真槍)元件清晰列出為《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所指的「槍械」,包括槍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等。
————————————————————————————-
各位玩開真鏡真燈真托唔需要擔心,
原來淨係上邊呢幾樣修改為(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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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鏡真燈唔會打死人,淘寶禁水彈都未禁鏡同燈丫。

況且紅點鏡可以用係相機度打雀,鎗燈可以夾頭盔當頭燈(其實幾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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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m524 於 17-2-2021 15:22 發表
個人見解而已:

機匣 槍管 槍膛 bolt 槍身 本身我哋普通玩家都用唔到
發射組件就更加一開始就唔得
影響大的 就咁睇明文寫明o既組件 AR尾通好可能收得檔
平時見得最多的AK/Magpul grip/stock都無寫禁 骨 ...
以下全屬個人理解。

舊例當中,其實所有槍械元件都計數,但需要同時附合「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即是就算一條性能完好的帶膛線槍管,或是一支真槍用的BOLT,只要收起來不使用,或者拿真鐵槍管裝進MARUI 膠身槍上,玩具用,裝飾用,收藏用亦可以成為抗辯理由,
控方很難證明持有人「用作或擬用作」安裝至真槍上,證明不到有罪就是無罪。
變成除非拘捕時已經砌了一支真槍或幾乎完成,否則單單一件零件,很難入罪。

如果無理解錯,新增修訂係將:
(a)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b)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c)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他裝置。
都定義為「槍械」。

而同時要達成的條件是:「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即是新例是看「有沒有能力成為真鐵元件」,不需要再考慮持有考的動機。
換言之同樣情況下,假如在下手上有一支帶膛線真鐵手槍管,已不能再說是收藏用玩具用或其他原因,管有未經登記的「槍械」已經犯法了。
然而如果如果是已經奄了的槍管,填密了的真輪瓜,或其他手續令其零件失去成為槍械火器的一部份能力的話,應該是不在犯法之列。

其他沒在238D 新列表中的槍械零件應該仍舊例238-2h,即是有意圖砌成真槍才成立。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7-2-2021 17:48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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