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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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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09:46 發表
大家似乎唔記得香港「真槍」的定義……大過2J已經係真槍……

如果要玩……一個可校力GBB飛機連鋼bolt,叉紅氣打出嚟可以過2J,已經係「真槍」元件,又好似PTW大力紅筒呢,諗得仆街D,用英文去睇PTW的筒英文 ...
同樣叫 Cylnder都好,大前題係「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先可入罪。
或是閣下認為紅筒可以塞入真鐵度擊發?
無論改唔改例,PTW 條筒叫CYLINDER 都唔會被當真槍零件而入罪,因為達成不到違法條件 ( 舊:意圖裝上真槍,新:有能力裝上真槍 )

否則 bb彈 可叫6mm bb bullet 真是死得人多 ,哇蟹bullet 呀喂.. 拉得啦。

至於上面提及的2j 以上可入罪,不是因為那是「真槍零件」,而是仿真槍本身是犯法,但有「豁免」條件就係「低於2j」,
換言之2j 以上玩具入罪原因是持有仿真槍,而沒有達成「豁免」條件就是2j 以下,所以入罪。跟「真鐵元件」風馬牛不相及,敬請勿混為一談。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10:25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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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09:57 發表


所以做玩具好多時都會做到同真鐵唔同尺寸同唔同真槍結構,
好似話RARE ARM 隻匣其實塞唔入5.56 ,CHAMBER 位亦用膠做唔用鋼。

沒法近年港台很喜歡標榜跟真鐵同數,真鐵材質,真鐵製程,
其實當一件玩具件完 ...
就已M4款gbb為例
有冇可能换parts改裝到拍得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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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09:57 發表


所以做玩具好多時都會做到同真鐵唔同尺寸同唔同真槍結構,
好似話RARE ARM 隻匣其實塞唔入5.56 ,CHAMBER 位亦用膠做唔用鋼。

沒法近年港台很喜歡標榜跟真鐵同數,真鐵材質,真鐵製程,
其實當一件玩具件完 ...
真鐵又唔係咩太空科技材料,爛鬼6061或者7075鋁、4140鋼,貴d既消費品都用緊,重點係結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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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8-2-2021 10:08 發表

就已M4款gbb為例
有冇可能换parts改裝到拍得响呢
整支車過應該簡單些,本身是co2 動力連正規的hammer 都無。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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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0:06 發表


同樣叫 Cylnder都好,大前題係「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先可入罪。
或是閣下認為紅筒可以塞入真鐵度擊發?

bb彈 可叫6mm bb bullet ,哇蟹bullet 呀喂.. 拉得啦。

至於上面提及的2j ...
補返先……當塞枝紅筒落枝PTW度打而枝槍係過2J,那樣枝PTW已經係法律定義下的「槍械」,而枝紅筒亦已經係「槍械零件」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例第2(1)條,「火器」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而3.3就寫「經修訂後,控方可根據條例中「槍械」定義(g)段(見圖3)證明上述元件為「槍械」,而無需根據「槍械」定義(h)段證明有關元件是「用作或擬用作……發射投射物」。」

圖3呢就講明over 2J已經係「槍械」,亦即係話任何可以令氣槍可以過2J的零件於法例中都係「槍械元件」……

呢次修例講明唔再需要證明件parts關唔關發射事已經可以入罪……

個重點係2J以上,唔理你打火藥打gas定用橡筋,都已經係真「槍械」,而呢D「槍械」的parts已經拉得……

條例就係可以o甘玩法……

[ 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8-2-2021 11: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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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真係比較擔心呢樣...

"...氣槍玩家Eric說,有氣槍零件與真槍元件外觀相似,擔心執法人員無法分辨兩者。..."



https://m.mingpao.com/pns/%E6%B8 ... 1%E7%B5%84%E8%A3%9D
「Reality is a prison, Your mind can set you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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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1# 的帖子

其實咪寫咪有寫到槍械嘅定義嘍,唔理係乜子彈,射得岀過兩j都叫做槍械,原有法例已經係咁,依家就加埋佢所講嘅原件,咁仲會有分玩具同真槍原件咩?

[ 本帖最後由 ho0927 於 18-2-2021 11: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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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如果繼續只將個諗法套用落真鐵零件度,只著眼於氣槍可唔可以改到打真子彈呢點上,係好錯……

香港過2J已經係「真槍」相信呢度無人唔知,修例後會唔會將所有可令「玩具槍」變over 2J「真槍」的零件當成「槍械元件」呢?之後又會唔會因為有一兩枝普通過2J的模型槍被入罪而成為案例後,所有呢D模型槍的Barrel、Chamber、Cylinder、Frame、Body、Receiver、Breech Block、Bolt都會變成「真槍元件」呢?

都係o個句,我係向最壞方向去諗,可以當我9up危言聳聽……但當一枝laser point都可以係攻擊性武器的日子,沒甚麼是不可能……

[ 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8-2-2021 11: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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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係
宜家好多玩具parts
都可以介定為珍parts
西,骨,鏡,grip,尾通,後托
不需要任何改裝
巳經好灰色甘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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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ndry9881 於 18-2-2021 11:15 發表
事實係
宜家好多玩具parts
都可以介定為珍parts
西,骨,鏡,grip,尾通,後托
不需要任何改裝
巳經好灰色甘誤墮法網
又o甘講,修例裡面張圖無上面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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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0:35 發表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例第2(1)條,「火器」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而3.3就寫「經修訂後,控 ...
法例永遠係從最闊嘅方向寫
調轉頭諗 佢唔咁寫又可以點寫?
槍械(但不包含過2J之玩具槍/仿真槍)? 咁點樣定義玩具槍?咩牌子?咩價位?咩物料?
2J唔係淨係指我哋啲玩具槍 3D print出黎 用水喉通整 總之2J就係界線
如果佢唔套用以前嘅定義 再立新定義又會引起矛盾
以人嘅惰性同怕事本質 立一條新法 當然唔想又走多次程序改埋條舊法
更何況舊法有佢存在原因 等佢可以捉到2J以上 同土炮製作

同埋留意番今次立法原意 劍指真.真槍件 而唔係我哋玩具過2J之後嘅假.真槍件
法例使用方法偏離立法原意好可能從第一刻開始已經告唔入
難道真係會拎住隻波箱或者gas bolt或者隻匣告真槍件?上咗新聞 律政司被人笑死先
因為法官都知 法律永遠係最大限度去包圍 但唔代表適用於所有情況
好似遊蕩罪 你係條街度行 有人睇你唔順眼話你引起不安
其實都可以拉你告你 但有無人因為樣衰 或者係街無目的閒逛就被告?
不誠實使用電腦都係大包圍 試過用黎告偷拍 結果都可以唔成功

如果以師兄話laser pointer係攻擊性武器,其實有合理解釋
眾所週知laser唔能夠亂射 laser上面都有警告 必定唔能夠射眼可致盲
就偏偏用支laser射眼 即係立意要造成傷害 咁何解又不可以係攻擊性武器?
菜刀平時都係切菜 但使用不當 都一樣係攻擊性武器

個人意見 反而更擔心玩具同真鐵太似嘅問題
VFC HK長槍系列基本上就係真數 咁VFC隻MP5/G3下身/尾托點計?
WE/VFC/GHK條真數AR尾通又點計?

[ 本帖最後由 sam524 於 18-2-2021 11: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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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5# 的帖子

之前就無寫配件,依家就連配件都唔得,機本上會係好多店舖同game友都會有影響,如果仲係得嘅話仲使乜資訊啊!不過就比90日你去攞個槍牌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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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1:19 發表

又o甘講,修例裡面張圖無上面堆野……
可能有日同同事傾過自己愛好而反面
同戰友反面
真係希望自己掛牆既係全原裝冇換左過任何珍件既gbb
晤係有排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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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0:35 發表

補返先……當塞枝紅筒落枝PTW度打而枝槍係過2J,那樣枝PTW已經係法律定義下的「槍械」,而枝紅筒亦已經係「槍械零件」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 ...
很抱歉閣下的推理是不成立的。

因為閣下混淆了「火器」跟「槍械」才會有這個結論,雖然「火器」都歸納在「槍械」之中,但卻不等同。
火器在香港法例的定義是有明確寫明「有致死能力」,
例:「火器 (firearm)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比照 1968 c. 27 s. 57(1) U.K.]」

而超2J 的BB 槍只是「槍械」,不會變成火器。

因此新例寫的是「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已很明顯是在談真槍真子彈,不是玩具或超2J 的玩具。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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