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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已經見到有人吹緊風 立完法水彈槍都無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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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m524 於 17-2-2021 17:40 發表
已經見到有人吹緊風 立完法水彈槍都無得玩
甘樣膠吹相比起逐字逐句慢慢看,更為簡單和吸like,自然多人喜歡。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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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m524 於 17-2-2021 17:40 發表
已經見到有人吹緊風 立完法水彈槍都無得玩
重點係叫人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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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冇辦法,自從前年社會事件之後都耐左有呢日
我唯一希望就係佢都收緊埋火藥條例,可以同班元朗牛屎佬攬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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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CH925 於 17-2-2021 19:04 發表
到冇辦法,自從前年社會事件之後都耐左有呢日
我唯一希望就係佢都收緊埋火藥條例,可以同班元朗牛屎佬攬炒
仲好講,上年爭d比煙花彈迫擊炮式射入屋,成班fd有老人有小朋友,爭d由燒烤變被燒烤。

[ 本帖最後由 RCOOH 於 17-2-2021 19: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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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嘢圖文並茂,為獨無講明真槍件玩具分別!真係唔好過份憧憬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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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點不明白,圖片例子中的「槍身」,即是 (曲尺半自動手槍、左輪手槍) 那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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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7-2-2021 21:56 發表
有一點不明白,圖片例子中的「槍身」,即是 (曲尺半自動手槍、左輪手槍) 那部位?

307989
香港法例都係睇英文版啦......

鎗架我估係chassis,鎗身我估係frame,機匣就肯定係rece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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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無清晰分辨槍械用玩具元件,仍存在灰色地帶,亦即給予執法部門極大的權力拘控管有者(即使是玩具零件)。
盡一點綿力,send e-mail 去反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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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20 GBB 有玩家換美國靚下身,咁以後……
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7-2-2021 22:05 發表


香港法例都係睇英文版啦......

鎗架我估係chassis,鎗身我估係frame,機匣就肯定係rece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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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7-2-2021 22:08 發表
P320 GBB 有玩家換美國靚下身,咁以後……   
如果以機械結構黎講,P250/P320既"下身"只係一個獨立既膠殼,含有全部擊發結構同slide導軌既lower frame係個box。

至於類HI-CAPA真火如果冇左個grip就冇辦法裝hammer彈弓、trigger同三叉片,支鎗等於廢鐵,係咪可以獨立於金屬下身、歸類為非擊發必需既結構就真係審死官。

[ 本帖最後由 RCOOH 於 17-2-2021 22: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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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COOH 於 17-2-2021 22:05 發表


香港法例都係睇英文版啦......

鎗架我估係chassis,鎗身我估係frame,機匣就肯定係receiver。
其實有圖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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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ve 於 17-2-2021 22:21 發表


其實有圖

307990
所以鎗架就係lower frame,如果好似防暴鎗、掌心雷果種一體式或者鉸接式既就成碌都係鎗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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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7-2-2021 22:06 發表
新修訂無清晰分辨槍械用玩具元件,仍存在灰色地帶,亦即給予執法部門極大的權力拘控管有者(即使是玩具零件)。
盡一點綿力,send e-mail 去反對啦。
其實寫到好明,指明的幾種零件,並有能力裝到火器上使用,犯法也。

玩具件如果全鋼夠厚夠硬又可以正常安裝在真槍成功擊發,的確係會當「真件」處理。

但玩具件例如MARUI 合金外管,既裝不到上真槍亦不可能受得住膛壓,又何罪之有?
上庭不是口講口賠,所有證據要專業處理,例如落案告某人持有的玩具件可入罪作槍械,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到時要搵軍火專家去將證明安裝在槍械上擊發,
如果達到合理性能和耐用度,告入的機會自然大,但如果一槍就玩具外管爆裂,又是另一回事。
順帶一題這些舉證全都要錢,所以無事無幹不會自找麻煩告一些擺明是玩具的東西。

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沒有提及「改裝能力」,是好事,即是原裝如果本身接合位不經改裝就用不到上真槍,已經差很遠,
尚記得不久前台灣槍械法案改制,以「有潛力改裝成真槍使用」為條文,這就真是死得人多了。
一支馬記膠身槍在下有全套車床鋼料全DIY 加手工良好,可以改到膠身包鋼身擊發5.56 彈,又算不算改裝潛力。
君不見當年支APS 都是這樣死的,聽說是自製減藥子彈去做到擊發效果,打到一發當槍械...

與其一味反對,不如循循善誘,提供更好的意見,例如明顯列明原裝狀態而非改裝潛力,又或曰寫明「除了經改裝或修改失去擊發能力者」之類。
始終香港一堆真鐵件入了境是事實,姑勿論情況是否如警方所說般嚴重,但冒冒然硬碰硬要求完全停止提案並不切實際,
簡單來說人家可說是義正詞嚴而立法的,否決也要原因和合理性,反對者是否有優於立法原因的理據提出呢?
如果純粹發個電郵一班人可能COPY同一段文字去反對,效用又有多大?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7-2-2021 22:35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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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ve 於 17-2-2021 22:26 發表


其實寫到好明,指明的幾種零件,並有能力裝到火器上使用,犯法也。

玩具件如果全鋼夠厚夠硬又可以正常安裝在真槍成功擊發,的確係會當「真件」處理。

但玩具件例如MARUI 合金外管,既裝不到上真槍亦不可能 ...
似乎3D打印鎗仍然係漏洞。全膠宴,連條管都條膠,就一口鐵釘做撞針。

唔需要耐用,開到一鎗足矣,佢一日唔裝彈你都吹佢唔漲。

[ 本帖最後由 RCOOH 於 17-2-2021 22: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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