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010 以 下 可 用 於 有 機 “ 基 材 ” 、 金 屬 “ 基 材 ” 或 碳 “ 基 材 ” “ 複 合 ” 結 構 或 積 層 板 的 “ 纖 維 及 絲 狀 物 料 ” :
注 意 :
並 參 閱 項 目 1C210及 9C110。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a)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的 有 機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超 過 12.7×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及
(2) 超 過 23.5× 104米 的 “ 比 抗 拉 強 度 ” ;
註 釋 :
項 目 1C010(a)不 管 制 聚 乙 烯 。
(b)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的 碳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超 過 12.7×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及
(2) 超 過 23.5× 104米 的 “ 比 抗 拉 強 度 ” ;
技 術 註 釋 :
項 目 1C010(b)所 述 物 料 性 質 應 依 SACMA建 議 方 式 SRM12至 17或 以 等 效 的 國 家 織 束 測 定 , 例 如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R-7601第 6.6.2.段 , 並 基 於 批 次 平 均 值 測 定 。
註 釋 :
項 目 1C010(b)不 包 括 用 以 修 理 “ 民 用 飛 機 ” 結 構 或 積 層 板 的 以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製 成 的 織 品 , 而 每 片 的 尺 碼 不 超 過 100厘 米 × 100厘 米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c) 具 有 下 述 所 有 特 性 的 無 機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超 過 2.54×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及
(2) 在 惰 性 環 境 中 , 超 過 開 氏 1922度 (攝 氏 1649度 )的 融 化 、 軟 化 、 分 解 或 昇 華 點 ;
註 釋 :
項 目 1C010(c)不 管 制 :
1. 切 股 纖 維 或 隨 機 排 列 纖 維 形 式 , 含 重 量 比 率 3%或 以 上 的 二 氧 化 矽 , 而 比 模 數 低 於 10× 106米 的 不 連 續 、 多 相 、 多 晶 氧 化 鋁 纖 維 。
2. 鉬 及 鉬 合 金 纖 維 。
3. 硼 纖 維 。
4. 在 惰 性 環 境 下 , 融 化 、 軟 化 、 分 解 或 昇 華 點 低 於 開 氏 2043度 (攝 氏 1770度 )的 不 連 續 陶 瓷 纖 維 。
(d)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
(1) 由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組 成 :
(a) 項 目 1C00
a)所 管 制 的 聚 醚 薩 亞 胺 ; 或
(b) 項 目 1C00
b)至 1C00
f)所 管 制 的 物 料 ; 或
(2) 由 項 目 1C010(d)(1)(a)或 1C010(d)(1)(b)所 管 制 的 物 料 所 組 成 , 並 與 項 目 1C010(a)、 1C010(b)或 1C010(c)所 管 制 的 其 他 纖 維 “ 混 合 ” 者 ;
(e) 以 下 的 預 浸 樹 脂 或 預 浸 瀝 青 的 纖 維 物 (預 浸 材 料 )、 鍍 金 屬 或 鍍 碳 的 纖 維 物 (預 製 成 形 品 )或 “ 碳 纖 維 預 製 成 形 品 ” 如 下 :
(1) 由 項 目 1C010(a)、 1C010(b)或 1C010(c)所 管 制 的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所 製 ;
(2) 由 有 機 或 碳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所 製 , 而 具 有 :
(a) 超 過 17.7× 104米 的 “ 比 抗 拉 強 度 ” ;
(b) 超 過 10.15× 106米 的 “ 比 模 數 ” ;
(c) 不 受 項 目 1C010(a)或 1C010(b)所 管 制 者 ; 及
(d) 如 以 項 目 1C008或 1C009(b)所 管 制 的 物 料 浸 透 後 , 具 有 超 過 開 氏 383度 (攝 氏 110度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者 , 或 以 酚 醛 樹 脂 或 環 氧 樹 脂 浸 透 後 , 或 以 具 有 等 於 或 超 過 開 氏 418度 (攝 氏 145度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者 ;
註 釋 :
項 目 1C010(e)不 包 括 :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1. 用 以 修 理 “ 民 用 飛 機 ” 結 構 或 積 層 板 的 環 氧 樹 脂 “ 基 材 ” 浸 潤 碳 “ 纖 維 或 絲 狀 物 料 ” (預 浸 材 料 ), 而 每 片 預 浸 材 料 的 尺 碼 不 超 過 100厘 米 × 100厘 米 ; 及 (2008年 第 254號 法 律 公 告 )
2. 以 酚 醛 或 環 氧 樹 脂 浸 透 後 , 具 有 低 於 開 氏 433度 (攝 氏 160度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及 低 於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的 固 化 溫 度 的 預 浸 材 料 。
技 術 註 釋 :
項 目 1C010(e)物 料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Tg)按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學 會 標 準 D-3418所 述 的 乾 式 法 測 定 。 酚 醛 及 環 氧 樹 脂 的 玻 璃 轉 換 溫 度 則 按 美 國 材 料 及 試 驗 學 會 標 準 D-4065所 述 的 方 法 , 在 頻 率 為 1赫 及 加 熱 率 為 每 分 鐘 開 氏 (攝 氏 )2度 時 以 乾 式 法 測 定 。 (2003年 第 14號 第 2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