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死不了,死的生不了
加入無綫後平步青雲的陳志雲,向是無綫電視副主席方逸華(六嬸)的愛將,更有「六嬸契仔」的外號,自去年3月他涉貪污案被捕後,「六嬸」的取態一直未明,後來她批准陳志雲以「帶罪之身」復職,令外間以為她會為陳志雲撐腰。然而控方昨日宣讀「六嬸」的口供,揭露「六嬸」原來並不撐「契仔」,她更表明從來沒有批准陳志雲「搵外快」。
陳志雲被落案起訴後,「六嬸」方逸華一度被列為控方證人,其取態以及會否出庭指證「契仔」,備受注目,不過後來她一度被剔除在證人名單之列。至案件開審,她的名字重現證人列表,惹來陳志雲一方的投訴,控辯雙方曾多次就是否傳召「六嬸」而激辯,而「六嬸」會否出庭亦一直成謎。
廉署口供刪減 庭上宣讀
陳志雲去年3月11日被捕,「六嬸」則於同年5月7日向廉署人員錄取口供,內容主要提到公職人員的責任及一些事實。陳志雲一方認為「六嬸」的供辭與本案無關,反對她出庭,後來在法官調停下,控辯雙方同意將「六嬸」的口供刪減一部分,並只需在庭上讀出經刪減後的版本,「六嬸」毋須出庭接受辯方盤問。
「六嬸」經刪減後的版本內容只有約半頁紙,她先介紹自己於1988年10月加入無綫電視任董事,至2000年10月任副主席,2009年10月再出任無綫電視主席邵逸夫的替任董事。
「想掙外快須獲批准」
她又稱,無綫員工若想掙外快,必須以書面申請並獲得批准,她亦確認陳志雲、陳永孫及錢國偉當時為無綫員工,但他們從沒有向她以口頭申請接受外聘工作,亦沒有收過他們的書面申請書,她亦從沒有作過任何批准,更指他們若要掙外快,應向直屬上司申請,才可接受有關外間工作。
另外,控方昨亦讀出無綫副行政主席梁乃鵬的口供,內容與「六嬸」的供辭大同小異,並說得更清楚,指公司員工無論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外聘工作,均須依照公司程序以書面申請,而他從沒有處理過上述3人的口頭或書面申請。
陳志雲兩活動無申請
事實上,無綫集團經理、陳志雲的直屬上司李寶安,早前作供時亦不斷強調,即使是公司的行政人員,若要接受外間工作,均須向上司申請並取得批准,更表明陳於09年曾先後兩次就出席外間活動向他提出申請,但陳出席09年的倒數活動、出版有商業成分的《志雲14.2首選》,並於去年2月7日出席新書發布會時,陳不單沒有申請,甚至還收取了贊助商的報酬。李當時指出,陳出席由公司製作的倒數活動不應獲得報酬,而出版上述書籍及出席發布會,更涉及與公司的利益衝突,如陳向他申請,他亦不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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