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件事真是一個笨七的誤會,店員新仔唔識留貨賣左比你,之後要求拎番轉頭,
客人嬲是肯定的,但想深一層,呢件事並非間店想的,真的是人為錯誤,要攪大的話真是佢地錯哂,消委會又好報警都好你冇錯的。
我想的兩個選擇,如果唔急用的,叫他三至五日內再準備另一件貨寄到我家,
呢個問題自然是要對方老闆點頭,現貨比番佢,當係賣個人情比佢,始終件貨我比左錢出左單拎左貨,交易已完成,物件是屬於我的。
當然成個協議要立字為據。
另一個選擇,是如果對方臭寸態度差甚之類,一於不交還,錢已比單已出貨已拎,你報警我亦唔驚你也,大可以直接行出門口都仲得,
呢個選擇發動條件係「我唔高興」,所以很隨意。
如果個SALE 同個老闆都係咁天真要留你貨唔比你走,佢地自己玩死自己而已。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5-12-2014 22:37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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