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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f141 於 7-5-2016 14:17 發表
我唔明
你意思係: 流浪漢並非為生存需要盜竊,所以唔應該因此而被判刑 ?
但係佢而家唔係被改判另一罪名,係直接無罪釋放喎
我意思係我睇得明既資訊ie.中英文, 似乎冇俾到足夠既背景資料
以我既理解:
時間線上, 當事人係2011年被超市保安捉到, 超市報警後流浪漢被起訴盜竊.
2014-15年間法官判流浪漢盜竊罪成, 服刑6個月另罰款100歐元.
同年上訴被駁回, 辯方律師再用新理由促重審, 最高法院檢討辯方理由後決定受理.
辯方係提出流浪漢是在店內被捉住, 食品從未離開超市範圍, 最終超市亦無失去任何食物, 控方可用企圖盜竊, 但不能以盜竊入罪, 因盜竊尚未正式發生.
跟住至係被判之前的盜竊罪名不成立, 無罪釋放.
如果我冇理解錯, 甘從以上資料, 不難看出控方其實技術上瀨左野.
零售業有樣野叫loss prevention, 捉賊時有好多規矩, 因為一旦犯上法律錯誤, 隨時俾人告翻轉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