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kongchak 於 6-11-2016 23:40 發表
自己google下有冇條咁既條例 唔該.
睇下有無警察上門味知囉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6/18/P201406180665.htm
二)警方會否盡速採取行動,遏止透過互聯網教授他人使用武器、鼓勵參與攻擊立法會,以及
煽動蓄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慧琼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就有人在網上發布有關衝擊立法會的指南,警方高度關注,並已主動作出調查。
另外,警方在六月十七日亦接獲市民的報案,指在社交媒體有人號召衝擊立法會,案件列作「求警協助」,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跟進。
視乎實際的情況,在互聯網上發布涉及虛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信息可能觸犯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而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已屬犯法。
警方提醒市民,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所以市民必須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