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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ve 於 14-7-2017 18:20 發表
以你理據,其實民選代表應該犯任何事都應不追究
民選麻... 十幾廿萬票,殺個人犯個毒,也是十幾廿萬市民授權的
你覺得唔應該dq 係因為你本身就覺得亂9 咁宣誓,甚至不表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係閒事 ...
搞清楚咩為之法治先
1. 香港行一國兩制, 的確無要求"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呢回事, 只要求擁護香港基本法(包括擁護內含的言論自由及修憲權), 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特區政府)
2. 法治既意思係"政府受憲法及法律約束,人民遵守合憲法律" -- 只要求人民守法(包括守惡法), 而不要求政府守法守憲, 不符法治精神.
3. 多年前的判例已說明, 立法會議員按字面宣讀完誓詞, 即告完成儀式. 法官之DQ判決並無參考判例, 不合普通法原則, 亦無考慮今次4人已得立會主席確認宣誓完成, 不合三權分立原則(下面詳講).
4. 今次人大釋法非由本地法院主動提出, 屬違憲, 本地法院大可不理; 若要跟從, 亦不能有追朔力, 只能對下屆會期宣誓儀式有效.
5. 人大釋法有追朔力係極之危險既事, 假若人大某天釋法指在港玩氣槍乃係犯法, 追朔期由1997.7.1開始, 咁呢度全部人都要坐監了.
三權分立原則
1. 立法會議員有憲政地位監督政府施政, 政見與政府不同乃係必然; 議員有權修改法律(包括提出修憲修惡法), 言論對現行法律有衝突亦係正常, 因此憲法亦保護議員議會內言論自由及免責權, 不能以言入罪.
2. 選民運用憲法權利選出民意代表, 每一票都係神聖, 因此遞奪議員資格係非常嚴格方能進行, 而只有兩個合法途徑, 1.因刑事罪被法院判處入獄多於三個月, 2.在議會中被超過2/3議員動議讉責
議員有責任代市民發聲(包括反政府聲音, 及修改法律的建議), 因此絕不能由司法或行政單方面決定. 此案上訴未完, 司法及行政立即決定遞奪議員資格, 也是違反三權分立
3. 外國見到不少民主國家議會不時會打交, 並無保安及警員干涉, 正正因為三權分立, 行政權力無權直接干涉民選議員在議會內之言行(甚至打鬥也不能管), 全世界民主議會都係咁運作.
因為矛盾若不在議會內解決, 就會燒到街頭上; 歷史告訴大家, 議會內打得越狠, 社會越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