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 睇黎大家又係講返槍王裡面個問題 -- 如果執法部門夾硬要用一D 重D 既珠黎去測, 過J 點算呢個問題. 我又GUT 出黎睇下能唔能夠解答到呢個問題先:
其實大家如果睇返關於第238 章"槍械"釋義既案例, 真係唔多, 而亦都未曾有過任何案例係關於執法部門係如何測得兩焦耳, 又或者有辯方陳詞指出執法部門測試係有大家所指出呢個擔心. 有就案件審訊, 到底涉案氣槍是否超過兩焦耳亦都有時會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方式證明 (即係控辯雙方不爭議支槍係超過兩焦耳: 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光偉及林嘉文 [2006] 3 HKLRD 808). 而只就非常非常有限既案例睇, 呢個兩焦耳既限制立法動機係旨在阻止對人命傷害. (參見 The Queen v Leung Shiu-lun, CACC 609/1996, unrep. 12 March 1997 第14 段. 但留意該案係關乎就管有超過兩焦耳氣槍既量刑, 而非到底涉案槍支是否超過兩焦耳)
但係問到底如何得知 -- 又或者用乜野標準測試 -- 支氣槍係超過兩焦耳, 當執法部門認為有可能要檢控, 而案件涉及技術性既問題, 例如指模, DNA, 工地安全系統 (勞工處工業意外傳票), 又或者係武器之類之類, 就一定一定會有專家報告. 至於238 亦都有同樣既條文 (第26 條). 其中一個原因係控方要話到俾人聽證物鏈沒有問題. 如果有任何"玩野"既地方, 係個專家報告其實有機會會被發現. 而講真, 不講政治, 只講氣槍, 警察又有無任何原因要特登做手腳去整一個人, 而隨時要負上惡意檢控既民事責任, 以及有可能係妨礙司法公正既刑責? 另一個原因就係如果辯方要挑戰呢個專家報告, 由於係政府部門標準做法 (而政府通常係跟其他國家標準. 大家可以睇下例如政府化驗所有講佢地係參考邊度邊度), 辯方好難可以搵到有乜野問題. 通常辯方會從報告沒有提及既野著手, 而唔會走去話政府個方法 -- 好多時即係國際標準 -- 係錯. 有D 乜野"沒有提及"呢, 例如案件關鍵之一係事主係幾時受傷, 而個醫療報告無提到佢既傷口癒合情況 (現實中無可能), 咁就可以執住呢樣野去咬. 同樣道理, 如果氣槍個專家報告無提佢點樣得到"超過兩焦耳"既結論, 辯方可能要考慮聘請專家證人去講講例如係用乜野彈弓, 乜野氣, 乜野珠, 乜野內管, 係點樣影響支槍既出槍動能, 同埋可能唔可以就咁65B 或者65C 入, 即係要個專家出黎作供並盤問佢之類之類, 呢樣野要辯方大律師睇送食飯.
至於執法部門具體係如何測試, 坦白講我無處理過關於氣槍既案件, 唔清楚. 但係同時唔好忘記, 如果有大家提出個個問題 -- 可能用0.3 珠打緊1.9, 但係0.4 過左, 控方係有權選擇以不提證供起訴, 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即係睇到個人真係玩槍, 而佢用開0.3 珠. 咁告黎係咪合乎公眾利益? 用政府錢請個外判大律師/律師, 加埋要搵當值律師服務, 重要一個唔覺意俾你上訴, 用黎起多條大白象橋唔好?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22-9-2017 22:0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