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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德州槍擊至少26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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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6-11-2017 16:21 發表
香港法律對非法管有槍械的判刑非常重,即使無發射無傷人,法庭一般都會判數以年計的即時監禁,幾年前吉野家經理無牌管有槍械彈藥,就被判監禁6年4個月!黑幫械鬥嚴重傷人都未必判這麼重。
講起黑幫 我諗近十年黑幫拎老牛殺人既案件真係少之又少
鐵通老牛都只係用黎傷人嚇下人 用不著攞命 又何必要買槍呢?
南亞仔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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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G-42 於 6-11-2017 16:37 發表


如果人人冇槍就唔洗用槍自衛了...   以現時全美人人有槍既情況,先要槍自衛姐.   你o係香港洗唔洗要槍自衛?
係香港會唔會有個200磅黑人爆入你屋企
再者佢地既憲法一早定明佢地有擁槍權利 要改唔係唔得 難囉
另外美國既槍廠如果無左民間生意 有幾多人會無工開?
槍已經根深蒂固變左佢地既日用品
除左應唔應該 仲有禁唔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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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G-42 於 6-11-2017 16:32 發表


即時撕毀 "核不擴散條約" 平民可以買核武了
金仔d核武肯定係有核國家光明正大賣比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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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n_jona 於 6-11-2017 16:31 發表

講起黑幫 我諗近十年黑幫拎老牛殺人既案件真係少之又少
鐵通老牛都只係用黎傷人嚇下人 用不著手羅命 又何必要買槍呢?
南亞仔另計
以前香港黑社會都幾狠架, 不時用槍殺仇家,
e.g. search下灣仔之虎睇佢中左幾多槍

不過依家唔洗動刀動槍啦, 背靠某國, 出黎凶下細路打下市民又有飯食.

[ 本帖最後由 pbay 於 6-11-2017 16: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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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G-42 於 6-11-2017 17:08 發表


當然講憲法同槍廠生意冇得變,憲法死人榻樓都冇得改..立憲法唔係為人好,只為左依從,死人都冇所為   , 槍廠要生存有飯碗,死人都冇計...  唯有叫呀仔買件靚D避彈衣上學
依家大把防彈書包係market啦
另外佢地憲法保障既係如果有日政府變左與人民為敵既獨裁政權 人民都可以去推翻佢
每樣野都有正反 而呢個只係佢地既取捨 並唔係因為想有槍玩 就立憲法大家有權玩槍

仲有一樣野 如果事事都係'香港夠係點啦' '邊到夠係點啦'
始終唔同地方有唔同情況 如果忽略左果個地方既情況黎講應該都冇咩討論空間 係咪?
香港警方承諾接到報案後幾多分鐘到
香港偏遠少少既地方又有冇野獸
香港又用咩立區
香港又唔會有200磅黑人爆入屋

如果要達到有營養既討論 想信易地面處都唔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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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n_jona 於 6-11-2017 17:49 發表

佢地憲法保障既係如果有日政府變左與人民為敵既獨裁政權  ...
十八世紀就係咁, 今時今日係美國 ? 咪反啦.  除非平民有坦克車同飛機大炮啦.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6-11-2017 18: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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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lther 於 6-11-2017 18:13 發表

十八世紀就係咁, 今時今日係美國 ? 咪反啦.  除非平民有坦克車同飛機大炮啦.
師兄言下之意係咪平民都應該有飛機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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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G-42 於 6-11-2017 18:54 發表


咁地方大警察慢又有野獸又禁槍既地方都有好多好多... 而且呢D二百幾年前既憲法都過時啦...現代政府有坦克武直 , 治安已經差加埋個個有槍,又控制唔到..死既咪又係無辜市民同警察 , 起碼禁槍個200磅黑人冇槍你走得 ...
大地方警察慢又有野獸冇槍未任人魚肉囉 或者用愛與和平試試溝通下
果邊華人/亞洲人都係比較'受歡迎'既搶劫對象 因為華人/亞洲人都唔喜歡買槍 又喜歡袋現金係身
阿200磅黑人當然可以有槍 但可以睇睇果到d新聞 入侵人地屋企既未必一定有槍
但無論入侵者有冇槍 有槍自衛既人都比較有效擊退入侵者
咁作為一個被入侵者 有槍定冇槍好? 200磅有槍黑人vs有槍既婦孺 卅 200磅冇槍黑人vs冇槍既婦孺 邊個case婦孺勝算會大d?
而且今次槍擊事件唔係單純想入屋搶野咁簡單 佢買唔到槍未用貨車用炸彈 咁禁左槍又會唔會有效阻止?

講到保障公民權益 唔通真係要跟時代發展比市民買飛機大炮?
定係既然得枝步槍反抗不了 就乾脆連你僅有既都拎走埋?
咁非洲d人已經無咩食物 不如拎走堆佢僅有既食物?(咁當然冇槍唔會死 但logic上相似)
人人有槍唔係好事 亦唔係值得鼓勵 而只係需要而已

[ 本帖最後由 jn_jona 於 6-11-2017 19: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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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唔會殺人,人先會殺人,簡單邏輯要講幾多次?
禁槍治標唔治本。
d人一聽槍擊案就話禁槍,根本係用腳板底諗野。
佢地既邏輯就等同於睇到有人用車撞人就應該禁車一樣。
唔好忘記世界上殺人最多既武器唔係槍唔係核彈, 係車.

唔係咩必唔必須品既問題。
車都唔係必須品呀,或者咁講,行得快既車都唔係必須品呀。

如果你接受到多過10發既彈匣 = 大殺傷力武力 = 要禁既邏輯,
咁可以行得快過50米既車都係大殺傷力武力 = 要禁/ 所有車要裝限制快唔過50米
你又接唔接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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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6-11-2017 18:13 發表

十八世紀就係咁, 今時今日係美國 ? 咪反啦.  除非平民有坦克車同飛機大炮啦.
憲法係建國基石 唔通會俾你改到咩
今時今日仲要坦克車 飛機大炮 咪反啦
科技戰年代 電腦 黑客 黑材料 入侵國防部夠晒料推翻美帝政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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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 依家恐襲開始用汽車撞人群
所以合法擁有火箭筒並隨身帶係好合理既
不過只限半自動 不能全自動

[ 本帖最後由 0o0p 於 6-11-2017 2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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