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20-3-2018 16:15 發表
香港每個月平均有超過1000萬人次經陸路離境.
用懷疑、涉嫌就扣留扣押扣行李,
但實際又入唔到罪,
o甘即係點操作?
就算我身上有19隻名牌錶,
再要我自己9歲仔女再帶多百九隻,
響香港境內我犯左乜法?
其實 ...
開工無野做蛇王中, 只係吹水, 沒有認真搵資料.
定罪同懷疑係兩回事來. 如果唔係個個俾警察拉(懷疑)就即係已經定左罪啦. 香港D 法官同律師都失業咁話.
有關"走私"出口及入口既法例, 見進出口條例 (第60 章) 第6D(1) 條及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A章). 都重要睇睇你係講緊進出口乜野. 例如槍瞄準具係係CAP.60G, 而唔係60A. 手錶以前70, 80 年代聽過話會俾人捉, 但係目前不在CAP.60A 內, 因此只就香港而言, 應該(好大個頭盔, "應該"
唔係犯法. 而例如走配方粉, CAP.60A 附表二有提及, 因此CAP.60 第6D(1) 係適用 (除非規例第6(1D) 款適用, 即係如果你24 小時內只係離開過香港一次, 又唔帶多過1.8 公斤既粉既話). 同樣道理, 玩具槍亦都唔係CAP.60A 管.
另外必須再講一次, 進出口條例講既係"進口"及"出口"某些物品. 因此在香港管有進出口條例及其規例中物品並不犯法. 即係話, 我係香港可以買40 箱奶粉, 係香港賣俾第二個人 (即係藥房賣俾水貨客咁先算) 都唔會到CAP.60 管.
又講D 題外話, 以前粉嶺有個官出晒名做粉同私煙 -- 因為全香港大部份走奶粉同私煙都係粉嶺處理. 佢每一日開庭會用45 分鐘好好心咁重覆同D 走私煙奶粉既呀伯呀婆去講走奶粉同私煙係幾嚴重. 呢期無去粉嶺, 唔知佢接手人重有無做呢樣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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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20-3-2018 17:54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