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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7-2-2021 22:06 發表
新修訂無清晰分辨槍械用玩具元件,仍存在灰色地帶,亦即給予執法部門極大的權力拘控管有者(即使是玩具零件)。
盡一點綿力,send e-mail 去反對啦。
其實寫到好明,指明的幾種零件,並有能力裝到火器上使用,犯法也。
玩具件如果全鋼夠厚夠硬又可以正常安裝在真槍成功擊發,的確係會當「真件」處理。
但玩具件例如MARUI 合金外管,既裝不到上真槍亦不可能受得住膛壓,又何罪之有?
上庭不是口講口賠,所有證據要專業處理,例如落案告某人持有的玩具件可入罪作槍械,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到時要搵軍火專家去將證明安裝在槍械上擊發,
如果達到合理性能和耐用度,告入的機會自然大,但如果一槍就玩具外管爆裂,又是另一回事。
順帶一題這些舉證全都要錢,所以無事無幹不會自找麻煩告一些擺明是玩具的東西。
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沒有提及「改裝能力」,是好事,即是原裝如果本身接合位不經改裝就用不到上真槍,已經差很遠,
尚記得不久前台灣槍械法案改制,以「有潛力改裝成真槍使用」為條文,這就真是死得人多了。
一支馬記膠身槍在下有全套車床鋼料全DIY 加手工良好,可以改到膠身包鋼身擊發5.56 彈,又算不算改裝潛力。
君不見當年支APS 都是這樣死的,聽說是自製減藥子彈去做到擊發效果,打到一發當槍械...
與其一味反對,不如循循善誘,提供更好的意見,例如明顯列明原裝狀態而非改裝潛力,又或曰寫明「除了經改裝或修改失去擊發能力者」之類。
始終香港一堆真鐵件入了境是事實,姑勿論情況是否如警方所說般嚴重,但冒冒然硬碰硬要求完全停止提案並不切實際,
簡單來說人家可說是義正詞嚴而立法的,否決也要原因和合理性,反對者是否有優於立法原因的理據提出呢?
如果純粹發個電郵一班人可能COPY同一段文字去反對,效用又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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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7-2-2021 22:3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