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andyngo 於 18-2-2021 08:50 發表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若果有人張m4下槍身改成真槍一部分,咁有同款
所以之前提及要反對的不如引導,例如「能力」包唔包含改裝呢之類。
一般來說香港法例慣常做法,一件模型槍當時狀態射不到真彈就是不能,
例如奄槍,律政師唔可以叫槍械專家通番好條槍管和CHAMBER 加番支撞針再塞粒9MM 入去擊發,
這樣改動後的證物通常都會失效。
所以說之前台灣法用「改裝潛力」來做控告會死得人多。
又例如之上面提及VFC P320 身玩具跟真鐵是99% 相同的話( 未FC 純引用假設 ),如果兩者只係爭1, 2 個PIN 位爭1MM半MM,簡單手鑽都可以加工至100% 通用真槍,
這又是否可以不當真件?
好像說如果在外國入了個M4 真槍身,叫店家用補水喉的塑鋼土填密其中一孔,
當時狀態是裝不到HAMMER ,要「加工」例如用支批敲走果塊很易掉下來的塑鋼土,這樣的「加工」人人都會,
這件填了孔的M4 槍身是否又「沒有能力」呢?相信大家都知道這純粹是「避規」而已。
如果這種「改裝」都不能入罪,那其實立法來沒有用,其實身為市民要考慮到兩邊都有其動機,
一邊是想禁制真件流通落至不法之徒手上,持有玩具槍,奄槍者又怕誤入法網,當中界線真的是要傾的,
相信這法例入面,「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是最值得爭拗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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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09:3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