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引用:
原帖由 天翔翼 於 18-2-2021 07:45 發表


正常人告你做乜鬼,貪唔夠多case要處理再消耗資源咩
犯咗法國安就唔會當你係正常人唔捉你啦.. 小心D啦, 咪大安旨恴, T2除咗槍友睇, 仲有好多好人睇架.
乜國安會無資源嗎? 間唔中都要捉幾件見下記者, 叫D市民聽話D

[ 本帖最後由 dogjumpjump 於 18-2-2021 11:56 編輯 ]

TOP

回覆 53# 的帖子

講得啱, LASER 都坐得.. 仲有乜嘢唔係大殺傷力武器, 咪用以前香港社會思維去避呢條法例, 算啦.

TOP

引用:
原帖由 dogjumpjump 於 18-2-2021 11:43 發表


犯咗法國安就唔會當你係正常人唔捉你啦.. 小心D啦, 咪大安旨恴, T2除咗槍友睇, 仲有好多好人睇架.
乜國安會無資源嗎? 間唔中都要捉幾件見下記者, 叫D市民聽話D
講真槍原件修例又去到關國安法事,咁有咩唔關國安法事?

[ 本帖最後由 sam524 於 18-2-2021 12:15 編輯 ]

TOP

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1:34 發表


很抱歉閣下的推理是不成立的。

因為閣下混淆了「火器」跟「槍械」才會有這個結論,雖然「火器」都歸納在「槍械」之中,但卻不等同。
火器在香港法例的定義是有明確寫明「有致死能力」,
例:「火器 (firear ...
你睇埋建議3.3點講同用左甚麼做reference先啦……

3.3講明係「條例中「槍械」」而唔單單針對火器……

3.3雖然只係建議為火器(即真槍)元件作清晰定義,但留意返圖3 Highlight的(h)點,係講明「以上範圍內任何槍械」,即係包埋過2J氣槍……如果日後寫例條友跟住呢parts一刀切去寫,o甘所有過2j的氣槍parts,都會直接被定義為……槍械……

[ 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18-2-2021 12:10 編輯 ]

TOP

本來係唔係有條例監管"發射部件"? 呢堆本身都係o個個類別

TOP

for reference.....

建議

3.3 建議修訂 會 為火器 (即真槍 )元件提供更清晰和具體的
定義。經修訂後,控方可根據《條例》中「 槍 械 」定 義
(g)段 (見 圖 3)證 明 上 述 元件為「 槍 械 」,而 無 需 根 據「 槍
械 」定 義 (h)段證明有關元件是「 用作或擬用作 ……發 射
投射物」。

圖3
「槍械」的定義
根 據《 火 器 及 彈 藥 條 例 》(第 238 章 )第 2 條,槍 械 指 :
(a) 任何火器;
(b) 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
過 2 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c) 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
情況下施加的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任
何便攜式器件;
(d) 任何槍、手槍或其他推動器或投彈器,可從其中
發 射 或 藉 以 發 射 容 載 氣 體 或 化 學 品 的 投 射 彈 者;
(e) 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
何武器 (包 括 容 載 任 何 有 害 液 體、氣 體、粉 末 或 其
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
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
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
(f) 無論以何種動力驅動的任何魚叉或魚槍;
(g)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施行本條例而在根據
第 52 條所訂規例中宣布為屬 槍 械 定義所指的任
何其他東西 ;
(h) 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
投 射 物 的 元 件,以 及 經 設 計 或 改 裝 用 作 減 低 該 等
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該等槍械的配
件 ……
…… (重點為本文所加 )

TOP

[quote]原帖由 sam524 於 18-2-2021 11:23 發表


如果唔合理地寫闊就會更多bug,寫得太明確的話,法律明文無定義就等於唔犯法。

大陸而家就係比笑氣搞死,大陸法律笑氣係化學品唔係毒品,但班人擺明將佢當毒品賣,而且本身同毒品一樣有強成癮性。不過,法律話唔係就唔係,結果就係拉到笑氣販只可以叉非法經營,判刑輕到搞笑,或者地方警察自己開專案執,都只可以用經營方面既連帶罪名隊佢,唔係藏毒販毒可以笨蕉佢,連警察都公然係CCTV節目上請上面快D修法……

法律加加減減往往都係令定義模糊地帶減少,但又唔係亦唔可能完全清晰。

講國安法?如果學生果講咁誇張,我同班fd中既機會率係在場咁多師兄既百倍以上,搞咁耐我都未消失,仲可以高鐵禁區照入,入警局開工no problem,係爭在軍營唔係我負責果區,否則都入得。

TOP

修例至少都應該提高檢控門檻,並將新規管範圍收窄至只限「火器元件」,以免 GBB 玩家誤墮法網。

TOP

引用:
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8-2-2021 12:19 發表
修例至少都應該提高檢控門檻,並將新規管範圍收窄至只限「火器元件」,以免 GBB 玩家誤墮法網。
所以先需要資詢

TOP

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2:09 發表

你睇埋建議3.3點講同用左甚麼做reference先啦……

3.3講明係「條例中「槍械」」而唔單單針對火器……

3.3雖然只係建議為火器(即真槍)元件作清晰定義,但留意返圖3 Highlight的(h)點,係講明「以上範圍內任何 ...
是說指明的零件會列入「槍械」定義。
舊例係「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但不能證明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無罪」
     「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而證明到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有罪」

新例係「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而此零件是可以裝置到真火器上正常運作 = 有罪」

即係新例如果通過,槍械的部份會變成甘:

槍械 (arms)指 ——
(a)任何火器;
(b)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c)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的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任何便攜式器件;
(d)任何槍、手槍或其他推動器或投彈器,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容載氣體或化學品的投射彈者;
(e)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何武器(包括容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f)無論以何種動力驅動的任何魚叉或魚槍;
(g)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施行本條例而在根據第52條所訂規例中宣布為屬槍械定義所指的任何其他東西;  (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以及經設計或改裝用作減低該等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該等槍械的配件,  (由2000年第14號第2條修訂)
(g)
    (1)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2)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3)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
          他裝置
但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總之「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呢句野唔改,就點都係講緊致死武器。

如果改成「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槍械... 」就合家平安了。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8-2-2021 12:39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http://ck10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0842&extra=page%3D3

TOP

引用:
原帖由 sam524 於 18-2-2021 11:23 發表

法例永遠係從最闊方向寫
調轉頭諗 佢唔咁寫又可以點寫?
槍械(但不包含過2J之玩具槍/仿真槍)? 咁點樣定義玩具槍?咩牌子?咩價位?咩物料?
2J唔係淨係指我哋啲玩具槍 3D print出黎 用水喉 ...
改例就係要定清楚甚麼是「火器元件」,而建議3.3就建議唔單單針對火器而包括所有「槍械」,如果日後條例寫「所有於238章定義為槍械之相關元件(即係Barrel、Chamber個堆),均為槍械」,那只要係一枝2J氣槍上呢堆psrts已經係真槍元件……根本唔洗睇牌子……

TOP

以前成支槍先叫做槍械,依家有一件parts都可以叫做藏有軍火,不論嗰件parts是否真槍配件或gbb配件.

呢條新法例唔知佢哋點樣用,是否會當係不誠實使用電腦咁作為大規模模糊檢控,就視乎你係乜嘢有色人種.

我唔係話你犯法,喺玩氣槍的人ALL 犯法

TOP

引用:
原帖由 andyngo 於 18-2-2021 12:31 發表
以前成支槍先叫做槍械,依家有一件parts都可以叫做藏有軍火,不論嗰件parts是否真槍配件或gbb配件.

呢條新法例唔知佢哋點樣用,是否會當係不誠實使用電腦咁作為大規模模糊檢控,就視乎你係乜嘢有色 ...
火器丫喂

TOP

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8-2-2021 12:31 發表


火器丫喂
GBB配件可以改入到真槍到,咁即係持有GBB配件=持有槍械.以前一支ak47真槍先叫做藏有槍械,新法例係你件配件可以放入真槍到運作=持有槍械

TOP

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2:21 發表


是說指明的零件會列入「槍械」定義。
舊例係「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但不能證明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無罪」
     「你渣住舊真槍(指定)零件,而證明到你有意裝到真火器上 = 有罪」

新例係「你渣住舊真槍 ...
佢引用的圖3係現有法例,未改的……

而highlight的「槍械定義」、「槍械」、g及h點就係呢次要修訂的……

資詢後會否因應大環境而一刀切咁將所有「槍棫」內所有相關物品列為槍械元件,要等修例後先知……但個人覺得……一刀切機會好大……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