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到呢個毛文, 可以簡短覆述一下我認為建議修訂條文對氣槍玩家可能會有既影響, 即依家所謂的TLDR:
修例並沒有對所有真槍上面既野都有規管. 詳情可以睇返
https://www.sb.gov.hk/chi/specia ... ation_Paper_chi.pdf 第8 頁. 正如大部份師兄都已經留意到, 例如真鏡係唔受238 章管 (不過真鏡出入口係受60 章同60G 管, 唔係真係完全無事). 而正如我回答之前一位師兄. 法律係以無罪不罰原則辦事. 唔會話因為你件野係真槍可以用既鏡, 所以就夾硬可以解到原本個表無既野都會中.
至於佢會唔會話遲下又加多減少規管既部件, 個人認為佢個列表係抄英國(見1968年火器法第57), 所以唔會無啦啦自己又去加鹽加醋.
而修例條文講既係"可被用作", 唔只係以前話需要係"被(用家)使用或被(設計者)擬用作"火器部件, 而係就算件野係氣槍件, 只要係可以放到入火器 (即我地一般理解用撞針火藥推動)開到槍, 而又係頭先第8頁個表入面既其中一種, 就已經係管有槍械. 而另外有個灰色地方就係如果氣槍件需要作改動先上到火器, 又會否當為"可被用作"火器相關部件.
睇落個表似乎個堆野入面最有機會關事既會係「槍架」、「槍身」、同「機匣」. 當然, 似乎實際上香港無人真係知到底有幾多氣槍既呢D 件可以無痛直上返相對既真槍度.
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真心多謝大部份師兄對呢個題目本身既關心, 大家都係想玩到槍而唔會俾人無啦啦話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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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4-3-2021 18:09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