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暈又暈 於 9-3-2021 13:50 發表
修例冇講過撞針,起碼我眼矇搵唔到。
假設你有睇書只是比喻的問題(或者我眼矇),那麼,如果一件玩具/唔關事既物件裝到上去卻打唔響,我以為就應該回到該物件本質是玩具/其他物品的本質去判斷,就沒問題了。都要 ...
第一句正確, 亦唔正確. 撞針唔係修改條文規管既野. 舊有條文講"被用作或被擬用作"已經包含. 所以現有條文已經可以捉到. 而修改條文並沒有取代舊有條文.
而問題正正係如果玩具件可以上到真鐵打得響 -- 而似乎講左三個星期都無人知有幾多件係可以咁 -- 算唔算修例條文中既"有能力被用作". 而如果師兄你可以因為我用既兩隻字就已經給你看透了背後的世事, 咁唔通同樣幾隻字加於法律 -- 而唔似網上講野, 法律用字係可以有更嚴重既後果 -- 就唔應該更細心睇睇, 對唔清楚既地方就要提出質疑嗎?
咁如果你要"以為"法律係咁運作 (而"以為"並不等如無罪哦), 係咪即係依家修例條文對你黎講都係會有唔清楚既地方? 咁只單單質疑人家既"底", 而其實我亦唔知你指既底係乜. 加底? 淆底? 撈麵底? 案底? 而不問人地既質疑是否有道理, 是什麼一回事? 而且是次質疑係對件事定係攻緊心? 不如師兄你再諗下?
當然, 師兄你可以繼續潛水, 對我對你既回應都係繼續唔知, 繼續睇唔到. 網上世界某程度上都只係看倌喜歡. 只不過, 如果你係想正正常常玩槍, 唔會無端端誤入法網, 希望都幫到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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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9-3-2021 22:14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