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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先構成 [管有仿製槍械] 罪?

點先構成 [管有仿製槍械] 罪?

請問有無師兄熟法律? 點先構成 [管有仿製槍械] 罪? 點定義仿製槍械?
airsoft 2J 以下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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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重覆了自己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2-8-2021 23:57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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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ewbiegary 於 12-8-2021 22:35 發表
請問有無師兄熟法律? 點先構成 [管有仿製槍械] 罪? 點定義仿製槍械?
airsoft 2J 以下算嗎?
戴返頂NIJ LEVEL 4頭盔先. 以下不構成法律意見, 純粹訓唔著發夢口UP UP, 千祈唔好當係法律意見哦. 我亦唔識, 更遑論熟香港法律哦. 有乜冬瓜豆腐都係俾錢搵律師哦.

管有仿製槍械為238 章第20 條既罪行. 3件要件為"管有" 同"仿製槍械", 以及20(3) 既但書情況. 20(2) 講量刑. 唔講. 你可以自己睇cross & cheung.

仿製槍械:
仿製槍械係238 釋義已有講. 關於唔過JJ 既槍, 仿製槍械(a) 定義明顯適用. 即使唔過JJ, 依然有火器既"外表". 因此除非你支玩具槍係明顯為一支唔係真槍既樣, 例如NERF, 單係一支1:1 模型槍, 即使無發射功能, 除非你話色彩鮮艷, 如果唔係已經係.

至於如果要問邊支邊支係咪仿製槍, 呢個係事實性既問題. 法例就寫得好白既. 睇DOJ advising counsel 同官點睇啦下.

管有:
單單事實上支槍係你身上未必等如"管有". 例如, 有人將支模型槍塞入你袋, 你唔知情. 不是管有. 當然, 如果你話, 上到去同官講官唔信, 呢個係證據問題, 唔係法律問題. 法律上管有係你要知情 (即"knowingly", 或者係呢個情況我諗可以等同有意圖 "wilfully" / "with intent"). 當然個意圖就唔係具體意圖 (即為20(3) 但書裡面個D), 只需要有意圖管有.

相反, 支槍唔一定需要係你身上先可以叫"管有". 管有係指你可以控制到件物品. 例如將支玩具M60 安上架自己架車, 整到架車好似悍馬咁裝個炮台上去. 先不提交通法例既問題, 但係就算個人當刻唔係架車上面, 如果架車泊左係大街, 咁樣個司機已經係"管有"仿製槍械, 然後就要考慮20(3) 個但書.

只睇20(1), 任何人管有仿製槍械已經犯法 (!). 而20(3) 有個但書.

20(3):
1. 佢當時唔夠15 歲; 或
2. 佢係做賣仿製槍械生意; 或
3. 佢唔係為左危害公眾安寧或打算犯罪; 或
4. 佢管有仿製槍械既情況唔會相當可能令人犯罪或令自己或其他人為左危害公眾安寧而管有仿製槍械. (說真的, 英文原文簡潔d)

"危害公眾安寧"係英國老舊普通法用語. 白少少講就係令人驚會有(暴力)事件發生. 你拎住支仿製槍出街, 令人心人不安, 已經係"危害公眾安寧". 同樣道理, 你係街度大聲叫囂, 令人驚會唔會係有人準備打交, 都已經叫"危害公眾安寧". 危害公眾安寧本身唔係罪. 不過好多公眾安全法例都會用到佢做要件. 例如暴動、亦例如有關槍械既罪行.

但係留意個但書係用係"或". 即係, 如果個人拎支玩具槍出街, 其他人驚, 明顯已經係管有仿製槍械. 但係由於佢唔夠15 歲, 所以即使佢係令到人驚, 又或者佢生得牛高馬大, 人地以為佢係大人, 點知佢係14 歲, 都唔會中. (留意香港對未成年人不可推翻既不能犯罪假定係10 歲)

同理, 如果有個人拎支槍準備去打野戰, 用槍袋袋住, 點知佢出出下街, 途中去銀行甘錢時個槍袋爆左, 支槍一下跌左出黎. 其他人見到以為佢想打劫然後大叫, 但由於佢唔係為左危害公眾安寧而管有仿製槍械, 所以都係唔會中. 我都依然係講緊法律上係咁. 個官信唔信係另一個唔相關既問題.

用返上面個司機放支M60 上悍馬既問題: 如果就咁出街, 明顯係中. 但係如果係用黎例如拍戲, 咁就似乎係20(3)(c)(ii) 既情況, 就會因為呢個但書無事.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3-8-2021 00:11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

3 個讚好! TOP

最终,上大人要造你,你有支玩具在家都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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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重點是有無「犯罪意圖」。
警方拉不拉;律政司檢控不提控;(告的話)會否被法庭判罪成,視乎警方/律政司/法庭 是否信你有意圖利用「仿製槍械」(一切看似槍械的物體,包括氣槍、cap槍、豆槍……)做違法的事。
舉證責任在控方,當然要再檢視環境證供、動機……

[ 本帖最後由 bennytsang16 於 17-8-2021 1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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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師兄解答﹐甘即係假如公安想做你﹐水槍都可以做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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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 警方權力好大,拘捕人的「門檻」好低,可以用任何理由截查同拘捕任何人,講一聲、警誡就得架喇。 幾個月之前就有一個 13歲學生,在沙田中央公園被警方搜出藏有一枝「手拉雞」氣槍,被警方即時拘捕。 但之後有無落 charge,律政署有無檢控,就無人知了。
引用:
原帖由 newbiegary 於 17-8-2021 09:49 發表
多謝師兄解答﹐甘即係假如公安想做你﹐水槍都可以做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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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發奇想; 假如一個人,將手掌油黑,晚上在昏暗的公園.
將那黑色的手掌作出手槍形狀,指向路人聲稱有槍打劫.
而該路人也相信那是手槍,而給錢該行劫者.
咁樣是否該人會犯左持械行劫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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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ornhill401 於 17-8-2021 12:45 發表
忽發奇想; 假如一個人,將手掌油黑,晚上在昏暗的公園.
將那黑色的手掌作出手槍形狀,指向路人聲稱有槍打劫.
而該路人也相信那是手槍,而給錢該行劫者.
咁樣是否該人會犯左持械行劫罪呢?
呢個case一定直接告行劫啦,仲洗爭論算唔算持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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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7-8-2021 10:10 發表
係。 警方權力好大,拘捕人的「門檻」好低,可以用任何理由截查同拘捕任何人,講一聲、警誡就得架喇。 幾個月之前就有一個 13歲學生,在沙田中央公園被警方搜出藏有一枝「手拉雞」氣槍,被警方即時拘捕。 但之後有無 ...
邊個國家唔係?
別人笑我太瘋癲 我笑他人看不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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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持械,因為手掌是身體一部份,但此舉必定構成行劫罪。
引用:
原帖由 kornhill401 於 17-8-2021 12:45 發表
忽發奇想; 假如一個人,將手掌油黑,晚上在昏暗的公園.
將那黑色的手掌作出手槍形狀,指向路人聲稱有槍打劫.
而該路人也相信那是手槍,而給錢該行劫者.
咁樣是否該人會犯左持械行劫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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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的一聲, 行劫就係行劫. 唔係話"持械"就一條, 唔"持械"又另一條. 兩隻都係用210 第10 黎告. 亦會留意到行劫最高係可以去到終身. 有無"持械"係量刑考慮, 唔係罪行既區分. 用AK47 同用水槍, 無記錯的話個量刑都係一樣 -- 我無特登去摷CROSS & CHEUNG. 同埋留意, "持械"行劫, 同210 第12 條既持械爆竊唔同, 前者管有火器唔係成文法交替裁定之一而後者係. 當然咁唔等如檢控時唔用兩條一齊告.



至於執法者係咪求其都可以就咁係街度STOP & SEARCH 同ARREST, 警隊條例既要求係"合理懷疑". 而"合理懷疑"標準, 終審法院係楊美雲一案(2005) 8 HKCFAR 137 有解釋. 呢度我只係複製貼上判決簡要:

"(5) 一般來說,負責警員無法質疑上級警員的指令。然而,負責警員不能單單倚賴上級警員曾下令進行逮捕,而是必須根據充分事實基礎而主觀地形成所需的懷疑心態。假如警方在逮捕行動前曾向負責警員作出簡報,則簡報內容必須提供充分的相關資料(McKee v Chief Constable for Northern Ireland [1984] 1 WLR 1358予以考慮)。(見第170頁D至第171頁C)
"妥為執行職責"
(6) 假如某人受到警員非法逮捕,則在其後繼續拘留該人將屬不合法行為的延續,更構成非法禁錮。即使該拘留由作出逮捕行為者以外的警員負責,或即使該警員對逮捕事件的來龍去脈一無所知,情況亦然。進行非法拘留並不是任何警員的職責之一,而在此等情況下阻礙或襲擊警員,將不屬於在警員妥為執行其職責之時發生。事實上,受到非法拘留的人士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以助脫身(依循 Griffin v Coleman (1859) 4 H & N 265, Christie & Another v Leachinsky [1947]AC 573)。(見第160頁B至J"

因此如果話警察要STOP & SEARCH / 拘捕, 唔係真係就咁亂黎就可以, 而係要執法人員基於客觀事實有"合理"主觀懷疑先可以. 如果唔係就係叫非法拘捕.

當然, 後話係事實性問題, 點樣睇"合理"與否. 呢個就可能會涉及評論執法者對合理既定義同尼文對件事既觀感 (不要忘記尼文絕大部份時候都係聽傳媒講) 是否一致.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7-8-2021 17:56 編輯 ]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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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的懷疑、拘控屬「合理」與「不合理」,留待被告「上到法庭同法官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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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係果句啦,唔好咁憂天啦
法例本身一向已經係到,只係睇你肯唔肯配合執法者
好人好姐冇人叫你串七七去試人底線
收埋個士巴拿係褲袋踢波,咪咁OX9同人講埋D咩汽車維修員去挑戰智商
大把呀sir都係game友啦,係地鐵見我拎槍袋仲同我吹槍經都有
唔好諗埋一邊諗壞腦,點樣去介定法律唔係你同我呢D星斗市民去深究
真係有心,自己去讀書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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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18-8-2021 01:26 發表
執法者的懷疑、拘控屬「合理」與「不合理」,留待被告「上到法庭同法官講」吧。
在下都很希望阿SIR 很得閒地乜CASE 都開,尤其是對付在下的對家...
在下報了一單對方開空頭支票走數案,攪了半年都仍然未落CHARGE...明明都有單有據有彈票印有通話紀錄。
好吧現在人家店鋪都欠租欠到被收了,老闆也上了大陸三個多月,警方開始認為有理由相信對方行使詐騙了...開始做野...真是多謝...

很多人整天以為官差大人很想攪死路人甲乙丙,事實上無論他們忙不忙,也不太喜歡開CASE 做,除非整單CASE 證據很明顯,很易食。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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