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Arisaka 於 2-6-2019 20:25 發表
師兄係法律界人士?
咁麻煩解釋下帶刀出街,公眾地方會如何唔觸犯公安條例33條
或者比少少合理辯解出尼 點樣說服到個官
等小弟學下野有例可循既情況 都可以比你介定唔犯法既定義
公安條例33條
3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任何人
如無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而在
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
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第(2)款指明的方式判處刑罰。
公安條例第2條
2.釋義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由1997年第119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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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基本上根據第2條,你係走唔到數的,因為基本上任何物件都可被視為「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
打個比方,軍刀、生果刀、cutter甚至原子筆,都「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
所以基本上所有律師或者個官都係睇「合法權限」、「合理辯解」、「公眾地方」三個point
公安條例第2條
2.釋義
公眾地方 (public place)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
翻譯:指一般公眾人士可合法進入的地方
基本上除左你屋企,香港其他地方都可被視為公眾地方,包括私家路,所以都唔洗打
唯一打就係合法權限或者合理辯解
合法權限:例如師兄有相關物品使用需要或資格,包括但不限於遠足導師/歷奇導師,要帶兵上山,拎開山刀/斧頭劈柴開路,合理
小弟都係用呢個理由帶刀
目前仲未被人告
合理辯解:智商問題
題外話:最近大家可能覺得《逃犯條例》點點點,但香港最屈機的法例肯定係公安條例,基本上全部野都可以告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