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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里安 於 12-4-2011 20:11 發表
你說的是,法律都講人情,但請注意,執法人員可行的酌情權小之又小
雖然我個人不滿該部門做事手法,但我更不滿好多香港人成日當人地執法時只講人情
到人地真係做野又只係識說三道四,咁叻你做
p.s.但 ...
香港法律精神有講公議同人情(By grace of .......), 因為法律唔咪所有野可以做到公平, 有啲社會議題係由人情立場出發去立法! 如果"執法人員可行的酌情權小之又小(又唔咪一支竹打死一船人)" ! eg. 時不時新聞都講有人用玩具槍打劫! 政府法例係有足夠能力禁曬所有玩具槍...但政府又冇禁 ! 淨係講啲膠BB豆整到啲郊野公園有污染! 環保處很多年前以通過條例有權力禁我地持有玩具槍! 佢地又冇禁! 所以有場地射BB豆打wargame係好(但係有邊間或幾多間場地有鑼正牌照?) 如果執正去做的話唔講前者就連啲GBB用隻ergo grip都可以係犯法 !
我地同好多政府官員有工作溝通又日日一同食lunch! 啲高官都成曰"掛係口邊講"為市民服務要合情合理! 我同意"亞伯"既識業係違犯"法例" ! 工務員冇做錯野! 但同時又反影社會問題(冇計呢排正苦弱勢) ! 我八卦問左某些人關於今次事件.......可能日後同類事件會處理得好啲.....maybe !
如果呢類老人家係生在鷹国既鷹国公民 ! 由佢開始勞動工作致今佢既生活福利應該冇必要企街買"熱狗等等既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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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ho837 於 13-4-2011 17:5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