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3-6-2019 12:57 發表
3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第(2)款指明的方式判處刑罰。
2.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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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性武器 ...
另外個人感想,熟知法律不是法律界人士的專利,小市民亦應熟知生活圈子中的法例。
值得一看的是近日判案的,單車青年撞傷對面線被判罰HKD 49X 萬...( 索償額五百餘萬 ),
無知+ 自信+ 自辯 = 災難。
係該係! NO9 + 好L ON9 + 真頭ON L 99 = 底L死! 咁! 條L樣可以請律師上訴...不過都係ON9!
以前見過地盆佬攝左把界紙刀係牛仔褲背袋! 有次係地䥫俾班傞佬夾住就正正見到把界紙刀! 拉左翻警處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搞到佢間公司要請律師上庭, 有足夠理由因工作上需要用刀作工具而一時不記得收藏刀具入背囊! 因初犯警戒後罰幾百了事! 所以都唔咪冇機會野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