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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要求釋放趙連海

引用:
原帖由 Paul 於 18-11-2010 04:21 發表
國內“尋釁滋事罪”定義, 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http://zh.wikipedia.org/zh-tw/%E ... B%E4%BA%8B%E7%BD%AA

上面三線城市D黑道又唔見佢捉
斗膽講小小小唔同意見:
理性d講,既然要求法治, 首先要承認法理凌駕於情理之上;
既然要求民主,首先要承認維護製度之重要性,因為無制度保證之民主等於無民主;
因此既然要求民主法制,必然先要承認制度之重要,承認法理高於一切,縱然制度總有不公,但解決不公不應以否定秩序;以情代法之方式入手,否則根本就是與民主法制背道而馳。

(如果說有人覺得中共唔講法制所以無須講呢d, 那請你以後唔好再自稱嚮往自由民主法制, 因為中共衰極都係半法治半人治,都唔敢話以情代法,你咩仲人治主義過中共?)

所以
人地犯罪未俾拉唔等於你犯罪唔應該俾人拉;
你有不幸遭遇,你遭遇過不公唔等於你可以唔遵守法律;
你有不幸遭遇更不成為你犯罪唔受制裁之理由。

趙一案,入罪原由並非“結石寶寶”,而係借聚源賓館強奸案煽動鬧事,該案當事人已俾重判。
那麼, 按照法理,為趙鳴冤應從其行為是否真構成犯罪,量刑是否適當入手,而非去刻意渲染趙於毒奶粉案中既背景, 然後試圖將其作為趙入罪之理由, 因為技術上兩件事根本無關.


雖然趙挑戰公權,遭從重處理系情理之中, 但即使呢單野的確係一件遭人治手段影響既法律判決,也應以純粹法律手段去回應先系社會之進步, 而香港某d政治人物既做法則係完全無視法律於製度之存在, 聯署要求放人? 請問香港地區聯署去推翻內地某省法院判決或者無條件中止司法程序有咩法律依據? 有咩制度程序?

而香港報章跟住泛民個調調, 咩都唔理, “因為趙系毒奶粉案受害者所以判佢就係唔合理”, 成個邏輯根本就係徹頭徹尾反法治。

陰謀論d講句, 觀察泛民幾年,實在唔覺佢地有咩地方似民主派, 遇到d事就講情唔講法, 反對佢就話你反民主, 根本就係將自由民主口中講,腳底踩。


一d個人小感覺而已姐, 我念我有發表意見之權利呱……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19-11-2010 03: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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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19-11-2010 03:21 發表
而家佢鬧咩事呀?
尋釁滋事,好似系借第2單野煽動非法聚集,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等。其實毒奶粉案涉及太廣太嚴重,中央出面做野根本唔會手軟,趙俾人作都係自己頭腦發熱越佐界而已。

呢d罪同香港果d公共安全類罪名類似,以大陸一般民眾之法律素質以及維權人士自身之法律素質, 好難唔觸犯呢d罪名, 有心charge你,你基本走唔甩。剩系判輕判重有的拗而已。趙依家瞇系度拗呢d嘍~~~~

講真,大陸其實好多維權人士, 遠比香港報章報導的多,政府其實唔係一定反感你維權, 因為許多政府無法直接出手既事情你維權人士同佢將問題引導到系製度框架內搞掂佐,免除許多後患, 但俾政府鬧果d, 大多數都係自身法律素質一般,唔係好知法亦唔係好尊重製度,自己本身蠻幹再俾香港泛民啊,民運之流“關注”幾下,以為有人撐就唔知自己幾斤幾兩, 實俾人老點出去挑戰秩序,然後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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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10 發表


能在CGF見到認真和理性的時事POST, 少有, 先讚好!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 ... B%E4%BA%8B%E7%BD%AA

政府監察不力, 令三聚氰胺奶毒害全國兒童, 趙連海作爲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

我認為趙連海可以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 追究賠償.

另外, 事件根本與`尋釁滋事罪`無關.

尋釁滋事罪的定義極不清析, 例如`起鬨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根本沒有定義, 法官可以跟隨自己意願判決

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合格, 如何談法治?

我始終認為, 現時中國是人治為主.
法律有唔完善之處,唔等於你應否定現有法制,英國美國以前法令中唔合理,甚至慘無人道如小童偷野都要絞刑之處比比皆是, 但人地不一樣遵守? 要法制健全你唯有系製度內利用制度所允許之手段去鬥爭, 而非否定制度用人治政治手段, 那樣只會倒退. 萬丈高樓非一日起, 民主法治亦無可能一步到位, 要求法治之人都只講"民主法治"當口號而並唔尊重法精神治本身, 同紅衛兵又有咩分別? 法律一向都係逐步積累完善, 英國現代法律積累400多年先有今天之完善, 唔通法律一日未完善到符合你要求,你就可以一日唔守法咩……


人治法治從來無法分開,香港警察瞇一樣可以"合理懷疑"? d公共安全條令瞇一樣咩都講曬?人治政治轉變為法治政治, 首先就要承認法治優先, 依家中共當然有很大人治成分, 但起碼做野都要求至少“技術上合法”已經係法治既一大進步, 而趙用果d聚眾鬧事手法,雖然系當年中共發家手段之一,但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唔會容忍, 而如果認為趙被判刑有問題, 就聯署要求無條件放人, 對法治之破壞仲嚴重過政法委書記授意重判趙, 即使成功讓趙自由,亦係民主法治之失敗, 因為你係用純粹人治手法去壓倒一個半法治問題。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19-11-2010 22: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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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19-11-2010 21:42 發表


法律不是一切, 不合格的法律需要改正

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 故意觸犯現有的一些法例

為了更完善的法律, 一個法治的社會是應該容許公民抗命的

趙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
唔會有法制國家會允許公民擁有唔遵守法律之特權,任何人任何時候都要遵守法律,呢個係法治精神之根本。

任何一個法製或者半法制國家都有製度所許可之渠道來改進法律,要抗命亦應以製度所許可之手段進行,"法律允許公民採取踐踏法制的手段來改進法制",邏輯上根本講唔通, 系外國即使真遇到特殊情況非觸犯法律不可,通常也都係動用酌情權事後輕判或者判決後特赦。系美國電影中許多英雄無論做佐幾偉大既事, 最後都只得隱姓埋名俾通緝,正是因為“情有可原,法理難容”法治精神必须尊重所以编剧只能如此写。

所谓法律法制,本身就系强制性唔讲情理, 情理上讲得通唔等于法律上应准你做, 因为法律本身除佐惩恶, 亦要杜绝犯罪发生之可能, 比如我地气枪如果火力2.1j,系唔系真系伤天害理啊? 当然唔系, 但依然要坐监; 你打完game背住支玩具枪系旺角行,系眯真系引起公众恐慌啊? 点解捉到都要判?当年英国法国,小童偷面包都要绞刑,美国打死黑奴红番唔偿命一样系议会通过之决议,当时人遵守,唔通系因为觉得法令合情合理咩……


趙之精神值得鼓勵, 但其手段,任何一個真正嚮往自由民主法制之人都不應贊同。

同理為趙鳴冤也唔應該用連署要求放人呢d 封建王朝時期既手段

更何況, 根據趙連海之起訴書, 其獲罪原因本來就唔關毒奶粉案咩事, 強調趙系毒奶粉案受害者根本就係牛頭不對馬嘴,誤導觀眾。

應該話, 毒奶粉案只係趙的背景之一,系趙開始維權生涯之起因, 而趙獲罪係因為多次煽動炒作社會熱點問題,聚眾鬧事, 通俗點講就係想學長毛結果玩過火俾人拉。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0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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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onglk 於 20-11-2010 00:59 發表

提案同抗命係兩回事....
如果一個完善既法律,每一條法例,就只會有一個人走到"法律那"
一個人著數完之後唔會有第2個
但家陣...立法果班點會理

發現法律有問題,可以表達意見,但唔代表可以衝擊個法律
(遊行係比 ...
具體就唔係記得好清楚, 總之網上鬧過一陣, 其實如果有用qq, 有開qq新聞既話天天都能看到不少這類新聞。

其實趙案個起訴書寫得清清楚楚,“多次利用社會熱點問題,惡意炒作,煽動鬧事,破壞公共秩序”, 大體就係一有比較敏感d既case,例如暴力拆遷,官員強姦之類,就走去網上四周圍發post煲,有點風吹早動小道消息就添油加醋發出來,然後慫恿人去政府門口聚集搞事之類, 呢d野近幾年系大陸實在太多太多, 烏魯木齊7 。5大屠殺誘因,韶關維漢衝突也無非係有人上網發post造謠生事引發, 我念趙案重判很大程度上系殺雞敬猴。

所以其實趙案就係打壓一個行事出格之維權人士, 系香港某d人藉其毒奶粉案受害者背景夾硬將其包裝成毒奶粉案之後續, 意圖麼,估計覺得劉曉波單野唔夠吸引眼球,所以搞單知名度高d既case出來而已,總之令共產黨難做無面就得啦~~~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01: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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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20-11-2010 03:06 發表

惡意炒作??點叫惡意炒作先??根本d官點講都得
煽動鬧事,破壞公共秩序?定係破壞貪官們既秩序呀?
再講...份起訴書d官鐘意點寫都得架啦...我唔覺得有幾大可信性
你如果咩野都往貪官上一推了之, 那已經不理性了,也沒必要再討論下去了.

傳播未經證實消息,比如某人入院你話"好似入佐太平間哦!" 系網度煽風點火,來個咩咩“我們不能置之不理,請有良心的人轉發5個qq群”之類, 是否可以算"蓄意煽動"?

大陸同香港一樣集會要申請, 你無申請就約一群人堵門口堵馬路,叫唔叫"破壞公共秩序" ? 當然你可以話公安一定唔批,但你依然系違法聚集, 依然系破壞公共秩序.

起訴書中意點寫都得? 你當打官司係兒戲咩.......趙作海又唔係無律師, 隨便寫個罪名點告得入啊? 相比以前其他打壓維權人士案件, 呢次個起訴書已經寫得無遮無攔,講明了因為你搞事所以做你。唔通你覺得聚源賓館強奸案,上訪女遭2個官員強姦,趙挺身而出鳴不平系抵俾人拉咩? ? ? ? ?

你唔信我一d都唔奇怪, 因為根本全香港媒體都渲染緊毒奶粉案, 因為毒奶粉案知名度高而已, 越講毒奶粉越顯得趙無辜. 聚緣賓館強奸案同趙“參與”既其他案件就知名度低許多

但,毒奶粉案牽連數省, 受害家庭組織又唔止趙搞果個一個, 賠償傾唔埋亦唔少,搞事亦唔止趙一人, 相反毒奶粉事件中趙既表現並無出火之處, 唔少人鬧得仲激, 做咩只拉趙?

起訴書中講既野, 常用qq, 校內等工具同國內聯繫或者常上大陸論壇既朋友相信好易理解,因為呢d”請有良心的人轉發” 幾乎每週都會有,幾乎件件都講到冤過竇娥, 通過網絡造勢形成壓力確保案件公正解決早已系國內慣例, 但呢d“轉發”本身就係雙刃劍, 既能保證問題得到公正解決, 亦有可能因消息不實而引發極其嚴重既問題。

當年韶關事件, 也只不過系漢族女工誤入維族工人宿舍被圍住言語攻擊, 然後好事之徒講成“遭輪姦”先引發2族工人械鬥, 然後引髮烏魯木齊大屠殺

石首事件, 跳樓廚師酷暑之下長時間陳屍露天,腐爛產生屍斑照片被當成“受虐傷痕”證據,要求轉發既qq消息我亦親眼所見(最搞笑系越到後來,“傷痕”越多, 死者被虐情況亦相應被越講越嚴重,雖然可能2小時前的照片上果個部位並無“傷痕”)

我並非說呢d轉發信息全部都係惡意炒作, 很多時候親歷者本身學識有限, 又火遮眼,難免誤判,言詞難免激動,但呢d野系大陸網絡上確實很多,亦有許多係由無關者整理轉發,許多維權人士亦係如此操作, 如果說趙做同樣既事,一d唔奇怪。

我亦非說趙炒作呢d野,係出於惡意, 他可能確實只係想製造聲勢形成壓力使得案件能依法解決, 但,客觀上他這樣做確實很容易觸犯法律(唔洗講大陸法律,香港法律都唔准你無批准就約班人堵路叫口號啦……)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04: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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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ppybirthdaybg 於 20-11-2010 10:24 發表



如果表達意見就一定得到社會注意, 解決問題

邊個人仲會冒險去公民抗命?

另外, 公民抗命是和平非暴力

唔會去撞個鐵馬
你講呢個,既然將所有野都規範到法律許可/輕度觸犯法律範圍內, 又如何觸犯法律至犯罪程度,然後如何要酌情輕判呢?

系大陸其實呢d人數唔多,手段唔激烈,表達意願後很快服從警察指示散去既"公民抗命" (雖然我點都覺得應該叫“表達訴求”)時常發生,遠多過採取激烈手段搞到上報紙果d, 絕大多數當然未經申請, 但亦很少有人俾拉,通常最多警察局問話做筆錄而已,很少進入司法程序。如果未造成咩後果,又確有苦衷,d官員通常都唔會搞咩事,息事寧人算數,因為如果跟足法律拉人搞出大規模群體事件,d官員自己就前途盡毀嘍~~~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12: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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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aihk 於 20-11-2010 09:47 發表


你講個度係香港, 大陸你估吓會唔會...
系會,而且唔需動用酌情權……大陸法律屬於大陸法系,系咩都訂死既,咩罪減刑同免刑條件亦係寫明既, 你符合減免刑條件,系判決書後面會寫明“有xxxx情節,符合減刑/免刑條件,故減刑x年/不予處罰”大陸法系下法官極少會“酌情”判決, 因為咩都係訂到死既,檢察院起訴你條罪有幾大,最後結果唔會差太多。

其實最大酌情權系檢察院度, 檢察院可以作出唔予起訴或者要求輕判等決定。

只不過趙案,我念量刑系略重, 但可能香港2年8月係好大罪所以大家覺得判重佐,大陸法律中2年8個月並非咩大罪, 許多罪最低消費都係3年起, 小罪有惡劣情節要加刑亦都係3年起。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13: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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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onglk 於 20-11-2010 14:03 發表

好簡單講句

公民抗命係由做出黎班友去定義,唔係你同我,

但佢地係和平,定去撞鐵馬,相信睇新聞都睇到啦,7/1我都在場,你果陣時係邊度?

遊行同公民抗命係兩回事

btw,小心用詞
所謂公民抗命, 根本唔係法律概念, 咩謂之“抗命”?遊行示威集會等原本就係法律所承認並保障之表達訴求手段, 呢點香港同大陸都一樣, 只不過香港易批d,大陸難批d(但大陸未經批准搞集會,如果唔搞得太激烈多數都唔拉人,勸退了事,香港就未必)。

衝鐵馬,衝政府,衝公安局,衝立法會呢d攻擊公權行為原本就係法理所不容, 又如何唔追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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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20-11-2010 15:06 發表

我只可以講大陸d新聞同香港既新聞...邊邊可信性大...好明顯啦
仲有大陸兒唔兒戲?佢d大粒佬想做你既你就無得走...我唔知呢d叫咩野喇
整體黎講...我對上面d法律真係無咩信心...唔可以叫做法治
大城市可能仲好d... ...
通常香港人以為大陸新聞就一定唔可信,因為覺得大陸新聞一定係官方新聞, 呢個係長期以來形成之偏見, 無法扭轉.許多人根本就未試過了解大陸現今新聞傳播情況(你以為大陸只得新聞聯播麼……人地開新聞聯播都係等之後既天氣預報姐……)

但, 大陸並非只有官方新聞, 且不論現今官方同半官方媒體本身就唔係完全報喜唔報憂,而會報導一些負面新聞(當然,有選擇性),許多網絡base新聞媒體並非官方控制,仲未算果d通過聊天工具,論壇等傳播之新聞, 如果大陸只得官方新聞渠道, 許多事情根本唔會有人知, 亦根本唔會搞大。

香港新聞是否可信?我自己本身就係學呢d出身,幫記者學野時候就被要求“以公義出發”而非“以事實出發”, d野有幾可信我真係唔敢多講, 64時候講乜解放軍火併暫且唔提, 明報果篇北川中學倒塌調查, 就故意將部分倒塌之新樓講成“垮成粉”,而將事實上徹底垮塌,大量學生死亡之98年樓講成“部分倒塌”, 得個框架尚存之70年代老樓更被講成(完好無損),與部分垮塌之新教學樓同批落成之宿舍樓完好無損之事實則乾脆之字未提!以前遇到過個明報編輯, 同她傾大陸d野,所有正面小小既野她一律稱為“no point", 聽下都費事。所以其他報紙我唔講,起碼明報d野我要打幾個問號先既。

大粒老想做你就無得走, 系香港你就有的走咩?研究下d公共安全條例啦, 自由度仲大過大陸。系大陸你真無觸犯過法律,就無法合法做你, 搞非法手段做掉你,d官自己都要冒風險,而香港, 技術上根本每個人都可以當你犯緊法。

你對大陸法治無信心唔奇怪, 我亦唔相信涉及到某些事情法治會依然work, 對香港法治亦然, 但你唔相信唔等於你可以唔尊重, 因為始終大陸法治系進步緊, 維權人士犯法被判刑,道理上當然講唔過,但法理上依然系進步。

大城市也好,小城市也罷,要係治安系統內屈你都係小菜一碟,系香港理論上阿sir唔妥你都可以俾d麻煩你,但要上升到司法程序, 20年前大陸確實和40年前之香港一樣,想點判就點判, 但近20年已經無o甘易,趙作海案已經拖到超期先念定對策,其他許多維權人士則根本就無證據做。只好監視,偶而留難下, 我大學時有個訪問教授就係如此,城大send佐許多邀請函先落到來。


其實講到尾, 趙案大陸官方自己都等於系承認系藉其手段過火為由,打壓維權人士, 點解係都要認為其係因為索償被判刑呢?難道你覺得打壓維權人士就理所當然,值得擁護了? ? ?

點解我覺得趙有冤屈?因為同樣系上網發post,同樣帶人圍政府, 同樣“蓄意煽動,破壞公共秩序”, 點解平時d苦主做呢樣野極少俾人拉, 甚至諸如石首事件苦主一般,鬧越大越唔會有事,帶返去做筆錄都唔洗,而趙以旁人身份做就要俾判, 雖然趙係受過良好教育既知識分子,維權如此行事確實不當,但法理上趙之所作所為與果d苦主並無分別, 後果更無其它事件例如石首事件嚴重, 單單處理趙有失公允,而且量刑亦唔合適(惡意造謠,引發韶關事件進而引發烏魯木齊大屠殺果條pk,量刑好似唔多過趙幾多)


而如果趙真係如d報紙佬所言係因為毒奶粉事件索賠傾唔埋而被打壓,我反倒唔多會同情趙, 因為毒奶粉案件相當嚴重,涉及面相當廣, 處理級別亦相當高,當事者根本無翻身機會, 而對繼任官員以及其他受波及省份官員而言,他們本身並唔洗為事件負責,只需善後而已。如此受關注之事件,處理得好,大政績一件,根本就係花公家錢給自己買政績, 幾十戶幾百戶人家就算每家賠百萬對於一個省而眼都係毛毛雨, d官員何樂而不為?如果o甘都仲唔能滿足, 那趙未免有獅子開大口之嫌。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0-11-2010 20: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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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念呢次將原本通常唔司法處理之事"認真"處理,然後超期羈押先宣判本就係做樣,警告其他維權人士唔好再過界, 依家本身目的已達到,讓趙“戴住帽子”出獄一系尊重司法程序,二系讓趙之後都必須循規蹈矩, 本身charge趙條罪名基本打唔甩,放人唯有保外就醫一途。

提前放人倒唔係d咩野, 內地法律整體量刑過重,正常除非真係嚴重罪行,否則輕罪都會藉d野減刑(正式減刑,保外就醫, 假釋等等), 趙呢d野原本通常都係選擇唔進入司法程序,這樣的case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通常都唔會真要你坐足個刑期,坐幾個月已經足夠,估計扣除羈押期正常刑期已經7788,咪就直接放人嘍~~~~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3-11-2010 12: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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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amoncheng 於 23-11-2010 13:29 發表

根本就係大陸理虧
插完人兩刀想賠錢了事算數
人地唔肯算數就拉人
唔好成日將復雜問題簡單化, 趙係因為替人維權俾人拉,本身亦有犯法之處, 做唔做判唔判,好大玄機系度.

毒奶粉案主事者無可能逃脫制裁, 但俾查處之當地官員之中有唔少本來就係俾"追究領導責任", 系拉出來頂數而非確有嚴重失職, 事過之後有機會復出亦合情合理.

如果真係d報紙佬所講趙係因為有毒奶粉案被撤官員復出而鬧(雖然在我看來根本就係夾硬來, 因為提出此論者根本唔知“聚緣賓館強奸案"其實係大陸影響唔小得過鄧玉嬌殺官案幾多,僅此一單已經足夠郁趙連海了)

毒奶粉案,直接主謀系往原奶加野之小奶站商人, 三鹿錯系未按制度上報當地政府而企圖私下掩蓋, 長遠講系整個國家之免檢制度與食品安全防控制度存在漏洞, 於長於短,幫官都有唔少人其實係俾人屈既,事情曝光後中央將當地市政府領導全部撤職本來就係唔公道做法, 而且做呢d野, 從來都係棒打落水狗, 你估中紀委幫友會俾幫官好受咩?

上邊為向老百姓交數而從重處理某個官員系點樣做既你地清楚否? “我老豆系李剛”果條友,成單車死人case移交其它省司法系統從嚴查處唔講, 傳聞關係直通政治局既李副局長同夫人雖然系車死人案中同樣完全無過,但仲大獲過個仔,參加工作後做過既所有犯法野都要翻出來然後一樣一樣依法處理,連個仔去省電視台實習都放唔過, 唔砌夠罪名搞到李家家破人亡系唔會收手既, 而且呢d情況下你背景點硬都無用, 因為人地仲驚趕唔切同你撇清關係tim~~~~

如果o甘樣俾中紀委抽筋扒皮後都仲有得複出, 呢個官除佐系毒奶粉案中無辜之外仲要無其他野系身先得。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3-11-2010 14: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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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0 於 23-11-2010 22:10 發表

其實真是唔係好明, 點解未判就已經被捕入獄??? 又唔係殺人放火, 打砸搶燒?
只是亂叫亂喊要求查處???
经检察院批捕之人通常判决之前都会俾羁押,判决后羁押期当作已经服佐既刑期从刑期内扣返.呢个反倒系正常程序, 赵案程序上最唔o岩规矩系超期羁押,过佐羁押期先开始审理.但通常超期羈押對判決結果本身無咩影響,判完對數扣多d刑期而已.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3-11-2010 23: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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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0 於 24-11-2010 09:38 發表

係! 我都知偉大祖國有所謂合理的法律程序! 不過都2010年啦!
仲要扣押未被定罪的疑犯等判決這等五千年優秀中華文化傳統, 會否看情理調節一下呢??
醫好就唔準出聲, 咁同清朝有咩分別?
原來老毛發動文革真是 ...
真係同你講野講唔到幾句佛都來火,成日玩d文革伎倆!

你有d法學常識好唔好啊?內地行緊大陸法系,唔係香港既普通法系, 經檢察院批捕同提出檢控之疑犯就已經係準罪犯身份,無論你是否無辜都已經假定你有罪,實施強制扣押防止疑犯逃跑,自殺或者其他干擾偵訊行動, 請問係準罪犯點解唔扣押得啊?你當然可以拗趙連海案是否需要實施逮捕程序, 因為我都覺得唔需要,但你若準備否定定罪前逮捕呢個程序, 唔好意思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呢樣
大陸法系許多歐洲國家都行緊, 同用普通法系既國家差唔多數量, 你係未準備話我知你有資格否定大陸法系?

你志在撩交嗌我無興趣陪你,你自己好自為之。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4-11-2010 13: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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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0 於 24-11-2010 13:07 發表

好老實, 我就唔識什麽法律, 亦不像啦兄咁學富五車!
只覺得祖國以往雖窮, 但以前國貨是香港普羅的信心之選!
大地校褸, 可以著幾代人!
珠江汽水比可樂更好!
幸福牌巧克力, 珠江牌巧克力威化, 樂口福....全 ...
一早講佐, 趙連海係因為同其他幾件案件鳴冤而被做, 並非因毒奶粉案, 一來毒奶粉案政府唔會吝嗇賠償,二來通常唔攪當事苦主系慣例,石首事件成個石首市攪翻佐天,當事苦主一樣咩事都無, 我從來無話過趙案係正確處置,我始終講緊既無非系趙案與毒奶粉案無直接關係。趙案很明顯係通過選擇性執法達到政治目的,警告其他維權人士唔好再採取某些手段。

依家夾硬扯埋毒奶粉案確實救到趙出來, 但結果呢?

用人治手段逼政府用政治手段破壞制度放人出來, 係法治之失敗。

趙雖然自由,但依然頂住罪犯o既帽子, 無法享受刑滿釋放人員政府解決工作o既待遇, 就算趙今後生活無憂, 依然無法為社會公益出力,只能夾緊尾巴做過日子,因為戴罪之身,唔可以有半步行錯塌錯。

而原本如果唔扯埋毒奶粉案造勢施壓, 堅持上訴既話,雖然很難判無罪,但比照其他相似案例很容易減刑至1年或者1年半, 那樣扣除羈押期唔需要坐幾耐,甚至可以當庭當做刑滿釋放, 以清白之身獲得自由,趙之後既工作問題等等都可以很容易解決, 亦可以繼續從事維權。

依家既結果只不過係, 官方維持趙案判決,趙案成為案例,並通過新華社詔告天下:如採用同趙連海一樣之維權手段將無疑構成尋釁滋事罪受到製裁。釋放趙看似只不過賣個人情,實際上係以退為進,以放人來中止司法程序,進而剝奪推翻判決之機會。 原本只係嚇阻下,依家係辦成鐵案, 以後查辦其他維權人士就有例可循了!何況趙連海亦根本唔係真正俾釋放!

呢鋪看似中央服軟,其實中央全贏. 所以我話香港班泛民,要么只知道煲大單野根本只為政治撈分無真正在意大陸維權,要么根本就係廢柴到家!幫港媒唔去開足馬力跟踪報導, 亦唔會招來官方對趙家屬及其律師之種種留難限制, 如果俾我講, 幫媒體一開始就只不過將趙案當收視率提款機而已,傳媒關注司法本身就係雙刃劍,既能保证判决公正,亦能保证判决彻底政治化, 美国辛普森案就系例子。 港媒一開始就帶住立場去報導本身已經係好有問題, 依家咪中央要講多謝嘍~~~~

[ 本帖最後由 La-9 於 24-11-2010 14: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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