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WA, 我依家好驚呀, 個個都問我有無20J 又識唔識槍王 (updated #180)

有冇人搵到較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可以投訴?
以防只當一般因個人喜好而投訴,反而做成反效果

TOP

引用:
原帖由 一舊水 於 30-7-2012 00:37 發表


公眾恐慌 過份宣揚暴力 誤導公眾?
研究562章廣播條例中
當中36條
(1) 持牌人不得將相當可能有以下情況的節目或其任何部分納入其領牌服務內─
(a) 在香港煽動針對任何群體的仇恨,而該群體是按膚色、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族裔或原屬國籍所界定的;
(b) 導致香港的法律與秩序全面崩潰;或
(c) 嚴重損害香港的公共衞生或道德風化。
(2) 凡司長合理地相信將任何電視節目或其任何部分納入某領牌服務內會違反第(1)款,司長可根據本條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命令。
(3) 在緊急情況下,司長可藉誓章以單方面的法律程序申請根據第(2)款作出臨時命令,但在其他情況下,申請須藉動議或傳票提出。
(4) 凡司長根據第(2)款提出申請,原訟法庭如信納將任何電視節目或其任何部分納入某領牌服務內會違反第(1)款,則可作出命令,禁止將該節目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納入該領牌服務內,並規定原訟法庭認為會明知而牽涉入上述違反的人採取原訟法庭指示的步驟,以實行該項禁止。
(5) 凡司長根據第(2)款提出申請,原訟法庭可藉命令規定第(4)款提述的持牌人或任何其他人,向原訟法庭交出該持牌人或該人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關乎該申請所針對的電視節目的材料。
(6) 凡第(3)款適用於根據第(2)款作出的申請,原訟法庭在信納個案屬緊急的情況下,方可根據第(4)或(5)款作出臨時命令。
(7) 根據第(5)款交出的任何材料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均不得接納為針對交出該材料的持牌人或其他人的證據。
(8) 在不抵觸第(9)款的條文下,法院規則可就下述事宜作出規定─
(a)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的撤銷及更改;
(b) 關乎該等命令的法律程序;及
(c) 訟費。
(9)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4條訂立法院規則的權力,須包括為施行本條而訂立法院規則的權力。
(10)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不得行使原訟法庭根據本條具有的司法管轄權。
唔知WARGAME及汽槍玩家,入唔入到.因為佢後面似係指人種國藉性別等等,而唔係泛指一般群族

TOP

引用:
原帖由 一舊水 於 30-7-2012 00:46 發表


呢條OK掛
應該入唔到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