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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神現真身

相方都有責任(死者 及 被告)

相方都有責任(死者 及 被告)

其實被告已經認左超標架使,証明佢都有心付責任。

試想想,(死者)一個人係外地,半夜三點幾係一個唔熟識地方飲到咁醉,非常危險

地係馬路中心橫衝直撞…,就算當晚被告唔行經果度,意外一樣好有可能發生!

打個比喻:
(1) 如果當晚只得被告而冇人係馬路中心亂行,意外冇乜可能會發生。
(2) 反而如果當晚被告唔行經果度,死者同樣好有可能出事。

我唔認為飲酒系導致今次意外主要原因,因為呢次意外系發生係馬路中心,而唔系係

行人路,行人(道路使用者)都應該有責任,難聽講句,如果司機(被告)冇飲酒,呢件

只不過系一宗交通意外… 我估呢個應該系被告之所以唔認(…導致他人死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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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d"登"佢唔"底"...

罰就罰硬,之不過了解完成件事,有d"登"佢唔"底"...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所做過的事負責任,就好似去茶樓,
食左飯,就更系要"埋單","找數"...

而今次兩人(死者 及 被告)分別做出魯莽行為,明顯地死者已經為自己的魯莽付出代價;而被告系過去一年等"結果"亦唔見得好受…

老實講,如果死者冇死到,根據新修定有關道路使用守則,就算系行人有受傷但有違反交通規則亦同樣會被起訴,係呢個個案,佢(死者)明顯地莽顧自己及其他人安全,衝出馬路。

試想想,如果佢(死者)係日間繁忙馬路咁樣做,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做成極大威脅,後果真系唔敢想像…

我始終認為引起事件的一方系大責任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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