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d"登"佢唔"底"...
罰就罰硬,之不過了解完成件事,有d"登"佢唔"底"...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所做過的事負責任,就好似去茶樓,
食左飯,就更系要"埋單","找數"...
而今次兩人(死者 及 被告)分別做出魯莽行為,明顯地死者已經為自己的魯莽付出代價;而被告系過去一年等"結果"亦唔見得好受…
老實講,如果死者冇死到,根據新修定有關道路使用守則,就算系行人有受傷但有違反交通規則亦同樣會被起訴,係呢個個案,佢(死者)明顯地莽顧自己及其他人安全,衝出馬路。
試想想,如果佢(死者)係日間繁忙馬路咁樣做,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做成極大威脅,後果真系唔敢想像…
我始終認為引起事件的一方系大責任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