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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兆萬中心偷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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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tergap69 於 13-7-2011 10:32 發表
原告隨時變被告
何解呢?完全合法
bagp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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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bc100 於 13-7-2011 12:26 發表


你仲要睇埋佢係咪arrestable offence 播。
arrestable offence ???

"arrestable offence" (可逮捕的罪行) means 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 fixed by law or for which a person may under or by virtue of any
law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exceeding 12 months, and an
attempt to commit any such offence; (Added 30 of 1971 s. 2)

盜竊罪條例 - SECT 9
盜竊罪
盜竊罪、 搶劫罪、 入屋犯法罪等
任何人犯盜竊罪,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比照 1968 c.60 s.7 U.K.]

不付款而離去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 貨品或 已提供的 服務即場付款, 或 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
服務即場付款, 而不誠實地 離去, 並無如所須般或 被預期般付款, 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 款項,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3年

竊取電力
任何人無適當的 權限而不誠實地使用電力, 或 不誠實地導致電力浪費或 將電力轉輸別處,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5年。 [比照 1968 c. 60 s. 13 U.K.]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SECT 101A
作出逮捕時武力的使用等
(1)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 於進行或 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 疑犯或 非法地不在 羈留中的 人時,
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 武力。
(2) 普通法中關於何時為第(1)款所述任何目的 而使用武力, 即因該目的 而屬正當地使用武力的 規定,
由第(1)款予以取代。 (由1971年第5號第10條增補) [比照1967 c. 58 s. 3 U.K.]


認真?冇聽過公民逮捕權?好多常人理解為「罪行」其實都係可逮捕的罪行,條條偷野罪都可逮捕的罪行,各位下次見義勇為唔洗咁驚,只要你冇話要殺左佢。
bagp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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