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講左係典型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case啦~
好明顯個老師既行為係灰色地帶踩鋼線,,校規幾時可以授予權力教師係校外地方執法呀??(故勿論有無權力沒收學生私人財物先啦),,我相信一個有經驗既教師知道自己做緊咩,,好話唔好聽,,恰細路仔唔識世界囉......
嗌左幾版,,樓主拎返部機未呀??
如果事件係單純黑白分明的話~
樓主攜帶非課堂用品回校=沒收ipod係正確
教師侵犯學生私人財物 =報警
簡簡單單,,黑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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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erek_lok 於 1-11-2008 02:0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