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廿六歲無業男子用氣槍途人,早前承認傷人、無牌管有氣槍等三項控罪,被判入獄兩年。
案情指被告曾仲繁在天水圍天恆邨一單位房內,聲稱想試試氣槍威力,今年一月先後射中,街上一名九歲男童的額頭,和一名女途人的肩膀。男童額頭流血無大礙,女途人求診時發現彈頭留在體內,須入院做手術。
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是一名「宅男」,讀書不成,中學之前都在內地接受教育,因此不適應香港教育制度,今次事件純粹一時貪玩。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自私,令人齒冷,又指他於第一次射傷人後「食髓知味」,再射傷女途人,案情嚴重,必須重判。
關香港教育制度咩事?唔通係大陸可以合法玩過2j嘅槍?可以合法周街傷人?宅男强姦人可以減刑?
貪玩?仲係細路咩已經成26歲人喎
呢d咩求請理由黎架,完全九唔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