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幾不安都得架,
逮捕係好易,
起唔起訴則係另一回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條 遊蕩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
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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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5條 襲擊女皇
任何人故意_意圖使女皇陛下受驚或受傷,或意圖激使社會安寧遭破壞,或因而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