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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豬老闆判入獄兩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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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5-6-2017 11:20 發表
其實《警訊》有無介紹過鑑證科會用甚麼方法去檢驗氣槍?如果傳媒查詢,警方會唔會回答?
畢竟香港係法治之區,一切法規都應該清楚列明,好讓公眾有法可依。
其實好清楚..
"條例訂明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 (包括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均屬槍械。"
執正黎做, 就即係一個標準: 能產生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 就犯法.

真係要有法可依既話, 就應該係唔理支槍用乜推動發射乜物體, 總之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 就係衰o左.
如果真係有法治精神,
如果真係要維護法治精神,
o甘就要去承擔法律既利與弊, 正與反,
ie. 如果鑑證科用紅氣重珠, 所以過2焦耳, 所以就係砌生豬肉,
o甘換轉黎諗,
如果鑑證科用0.12g 134A, 唔過2焦耳呢?
o甘又可唔可以話鑑證科收受利益黑箱作業刻意放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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