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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以上瞄準鏡

ML1        以下的20毫米口徑以下的光膛武器、12.7毫米口徑(0.5吋口徑)或12.7毫米口徑以下的其他槍械及自動化武器及配件,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來福槍、卡賓槍、轉輪手槍、手槍、自動手槍及機槍;
註釋:
項目ML1(a)不適用於以下槍械:
(1)1938年以前製造的步槍、來福槍及卡賓槍;
(2)1890年以前製造的步槍、來福槍及卡賓槍的原物的複製品;
(3)1890年以前製造的轉輪手槍、手槍及機槍以及其複製品。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b)以下的光膛武器︰
(1)經特別設計作軍事用途的光膛武器;
(2)以下的其他光膛武器︰
(a)屬全自動類型的;
(b)屬半自動或唧筒類型的;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c)使用無殼式彈藥的武器;
(d)項目ML1(a)、ML1(b)或ML1(c)指明的槍械所用的滅聲器、特殊槍架、彈夾、武器瞄準具及消焰器;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註釋:
1.項目ML1不適用於供狩獵或運動用途而使用的光膛武器。此等武器不得特別設計供軍用亦不得屬全自動射擊的類型。
2.項目ML1不適用於為使用啞彈藥而特別設計的火器,而此等火器不具發射項目ML3指明的任何彈藥的能力。
3.項目ML1不適用於使用非中心點火的彈藥的武器,而此等武器不屬全自動射擊的類型。
4.項目ML1(d)不適用於非以電子影像處理的可放大4倍或以下的光學武器瞄準具,但條件是此等瞄準具並非經特別設計或改裝作軍事用途的。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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