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飢餓窮人偷香腸判無罪 意法院:不構成罪行

要點樣去定義係咪迫切?
又如果,佢一入到超市第一眼係見到餅乾,但因為佢更想食香腸,所以行前兩個食品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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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5-5-2016 10:58 發表


good thinking
愈諗愈唔明
咁到最後果條香腸同果兩塊芝士係邊個俾錢?
政府找數? 超市硬食? 要個流浪漢俾番錢當冇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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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6-5-2016 11:19 發表


從另一面睇, 我地好多時係會從自己慣常既社會環境去睇呢件事.
簡單講, 我地偏向會睇"開左先例, 以後點點點", 而忽略左之前常事人被判刑6個月.

世界上有好多種唔同既法律系統, 主流基本上有2種: 源自羅馬帝國的民法(Civil law) 及 源自9世紀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
民法著重刑法典(Penal code), 而普通法則強調案例判案.
意大利係按民法系統. 基於民法按典不按例, 法官係可在不同情況下作出不同判決, 而非普通法系統下法官並不介入審訊.

我地睇呢段新聞, 並唔係用當地第一手訊息、語文或文化去睇, 而係經過消化又再翻譯既數手資訊.
即係話, 當我再去睇清楚呢段新聞時, 我有個模糊的概念: 重審結果唔係表示有需要就可以偷, 而係推翻常事人之前為(所謂)生存需要盜竊而被判為罪犯.

至於邊個替芝士找數, 呢個又係好問題. 遲d吹o下呢點....
我唔明
你意思係: 流浪漢並非為生存需要盜竊,所以唔應該因此而被判刑 ?
但係佢而家唔係被改判另一罪名,係直接無罪釋放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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