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MG-42 於 16-4-2012 03:53 發表
我認為不值得,因為跟據香港槍械及彈藥法例第238張。無牌管有槍械或部件,都是違反刑事法
懂說法律? 不說版規?
有一就有二,樓主第二擊,寫手廣告post先例?
討論區發廣告? 利己損人OK?
討論區變廣告 ...
其實如果有用眼睇嘢架呢, 就會發覺BT晨早已經喺cgf買左banner ad架喇.
個trigger box又真係得佢有, 有人寫下報告推下都好正常丫.
舊嘢又唔係平, 等人知道多d資訊先買都無唔啱丫.
人地鐘意寫咪寫囉, 你估又寫又影好玩咩.
如果d嘢係唔得自然有人出聲架啦.
個個都係想玩啫, 有咩好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