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魔鬼使者 於 14-6-2007 20:17 發表
師兄,我六七暴動Look個頭盔夠有"警察POLICE",甘我一身短褲Look又算唔算冒警?算架,我冒香港警察( 未加皇家稱號前 )
我個Post裡面個造型又唔係現役,或者我本身係新一代特約演員,拍劇果陣順便 ...
agree, the main point is understand the spirit of LAW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13 of 1999
條: 24 條文標題: 不適當地管有警務人員或輔助警察隊隊員的武器或服裝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條
任何並非是警務人員或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管有屬於警務人員或輔助警察隊隊員所獲供給的服裝、裝備或設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件,而又無法就管有上述物件作出滿意的解釋,可處罰款$250。
(由1949年第11號第13條代替。由1969年第29號第2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