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最主要係跟據專家報告出咗之後,在法律上該物品定義係乜,觸犯法律與否都要由好多方面構成,如果話需要牌照管有,唔係真槍則槍牌不適用,從未係過真槍未有過何B仔冇得閹又不適用於閹槍牌。首先該物品不含任何真槍零件,物品本身不能發射任何物體,而只係手工造出徒具外型嘅擺設,不能撃發子彈又無槍管射唔到嘢,法律上如何能界定為槍械?至於改裝可能性方面,責任在於改裝嘅人,我賣瓶電油俾你,你去改裝成為個汽油彈,難道又要拉我賣電油?所以香港沿用嘅英式法律要完全定義是否觸犯一條法例,殊不簡單,要爭議嘅地方好多,所以法律界依然大把有得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