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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f141 於 14-2-2018 17:26 發表
但係照你既講法,制度上,你冇可能證明任何人係犯人
即使警察開鎗打死一個疑犯,都唔係因為佢已經證明咗果個人係犯人,只係因為果個情況下有需要開鎗
1.即係咁,有個人做正在危及他人生命的行為,警察開槍。 OK我冇異議
2.車上的2人,一個瘋狂賽車,一個四圍開火。 警察安排板加固牆(唔係肉盾牆)比佢撞。 OK我都冇異議
3.車上的2人,一個瘋狂賽車,一個郁都唔郁。 咁我就有異議
當然啦,如果例子2,3有個狙擊手係直昇機打個司機,某情況下我都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