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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若果有人張m4下槍身改成真槍一部分,咁有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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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成支槍先叫做槍械,依家有一件parts都可以叫做藏有軍火,不論嗰件parts是否真槍配件或gbb配件.

呢條新法例唔知佢哋點樣用,是否會當係不誠實使用電腦咁作為大規模模糊檢控,就視乎你係乜嘢有色人種.

我唔係話你犯法,喺玩氣槍的人ALL 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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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COOH 於 18-2-2021 12:31 發表


火器丫喂
GBB配件可以改入到真槍到,咁即係持有GBB配件=持有槍械.以前一支ak47真槍先叫做藏有槍械,新法例係你件配件可以放入真槍到運作=持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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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例vfc mp5唔犯法,新法例mfc mp5犯法.因為警察mp5同你個vfc mp5下身一樣,可以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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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暈又暈 於 4-3-2021 01:18 發表

我假設vfc下身可以無修直上firearm,咁能否擊發一粒子彈呢?唔係bb彈喎。
就我睇爆炸圖的理解,玩具和firearm自火控外觀係有相似之處。但是二者“how”擊點不同,玩具裝得到都很大機會(戴頭盔)打唔響。以下參考 ...
新法例好簡單,只要你D嘢可以放落真槍度,形成激發裝置.就算係一支撞針,都係犯法,都係藏有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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