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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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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erp 於 1-3-2021 11:17 發表
但就算你幾唔同意執法者既行為模式好, 呢個唔係立法可以解決到. 甚至唔係話呀PK 鄧(就算佢會做)講兩講就會改變. 呢個似乎係執法者行為模式裡面必定會有既一部份. 只可以係係情報方面要做足, 可以收窄範圍 -- 例如今次, 「全港各區」可唔可以窄D? 非法集結有無特定模式? 衣著? -- 同埋其實依家佢地基本上放棄左以前英國佬個套「社區治安」(community policing), 打(返)好D 警民關係, 咁樣先可以服到人
一開pk就知你咩底,以既定立場出顏色文,可以唔使睇
http://www.wargamehk.com/cgf/viewthread.php?tid=120693&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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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ngo 於 3-3-2021 19:16 發表
舊法例vfc mp5唔犯法,新法例mfc mp5犯法.因為警察mp5同你個vfc mp5下身一樣,可以互換!!!
我假設vfc下身可以無修直上firearm,咁能否擊發一粒子彈呢?唔係bb彈喎。
就我睇爆炸圖的理解,玩具和firearm自火控外觀係有相似之處。但是二者“how”擊點不同,玩具裝得到都很大機會(戴頭盔)打唔響。以下參考資料,睇圖得勒:
vfchttps://www.wgcshop.com/products/vfc-mp5-gbb-gen-2-trigger-assembly
firearmhttp://www.biggerhammer.net/manuals/HK_Trigger_Groups/
如果以“裝得上”去理解,那麼一卷膠紙都可以入罪,因為可以用來將一些零件綁上/固定在槍身。這種理解是不合理也有曲解之嫌也。
外觀可能會令人有聯想,但更應該睇既應該係某件/set零件能否擊發一粒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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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ngo 於 4-3-2021 09:22 發表


新法例好簡單,只要你D嘢可以放落真槍度,形成激發裝置.就算係一支撞針,都係犯法,都係藏有軍火
修例冇講過撞針,起碼我眼矇搵唔到。
假設你有睇書只是比喻的問題(或者我眼矇),那麼,如果一件玩具/唔關事既物件裝到上去卻打唔響,我以為就應該回到該物件本質是玩具/其他物品的本質去判斷,就沒問題了。都要戴下頭盔,要睇個別案情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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