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請問閣下的高見。但首先要明白人家法例怎寫,聯合怎樣去和警察溝通丶和當警察介入時究竟有沒有犯錯。而最重要一點是,警方是否有必要以「武力手段」去介入事件。
而現在證據是,當機長在和乘客未傾妥取消登機證的後續問題,就直接註銷越裔醫生的登機證,是為一大錯;二是當報警是,向警方通報為非法登機(已經註銷了登機證的乘客,可被視為闖入者);
三,當機場警察「請」該乘客離開飛機是使用過當武力。
法例本身其實沒有問題,但執行上一錯再錯,造成今次公關災難。
但我亦舉例,就是達美航空為何可以有一個比較完滿的結局,而聯合會變成災難。我相信在於聯合在美國國內航缐上的優勢,以及公司內部文化有關。是不是店大就可以欺客?但達美航空也不算是一間小公司,反而在執行公司的政策,和執行法律上可容許的權力上,似乎比聯合更具彈性。而當一間公司的制度僵化,欠缺彈性空間,出事只是時間問題。
引用:
原帖由 tf141 於 14-4-2017 13:57 發表
你係咪唔識分對錯, 同合法與犯法之間既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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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48191 於 14-4-2017 15:2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