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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又有人偷貓,大家認為香港法例應唔應該同時套用於動物身上?

引用:
原帖由 Ben_9413 於 9-2-2017 15:02 發表
現行交通法例, 貓與狗都算財產, 不算動物, 撞倒o吾使報警

(O吾好問我點解)
以Cap.374的確得豬,牛,山羊,綿羊,馬,驢,騾係動物, 但撞到人地財物都係要報警,
根據Cap.374 Sec.56 , 如果係TAPI(交通意外有人受傷)要即時報警, 但係TADO(交通意外只有損毀)都要24小時內報警
另外如果撞到貓狗等動物仲有Cap.169(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都可以拉, 唔會因為位置係馬路, 其他法例就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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