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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立法會外藏1.1J氣槍,被控無牌管有仿製火器

青年立法會外藏1.1J氣槍,被控無牌管有仿製火器

從被告身上所搜出之氣槍能量不足1.1焦耳,遠低於法定焦耳數;軍械專家亦指涉案氣槍市面上可合法容易買到 >>>>但裁判官判定表面證供成立!

原 Link︰

〈青年立會外藏仿製槍案 軍械專家:涉案氣槍市面上可合法容易買到〉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284333/

//去年12月於反對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集會中,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被控無牌管有仿製火器一案下午續審,其餘證人督察韋鑑洸、軍械法證檢驗主任吳詠賢及警員林曉輝先後於庭上作供。

控方於庭上播放證物之一的片段,向韋督察確認當晚查問被告及搜身位置。從片段所見,被告當時情緒頗激動,不斷指控有警員「講粗口」,被問及隨身攜帶槍形物體的原因,被告指「鍾意」,又表示「不如問埋點解帶充電器」。在10分鐘的片段中圍觀的人亦有入鏡,有路人指「13個差佬,2個便衣」。片段中可見被告有冷靜下來與警員交談,被告頻頻點頭,而韋督察其後亦指出被告並非整個搜身過程不合作。

軍械法證檢驗主任吳詠賢以專家身份,就檢驗涉案的槍形物體作供及接受盤問。據吳的作供,涉案槍形物體為塑膠造彈簧氣槍,槍口能量約為1.1焦耳,市面上容易買到,亦為法律容許。氣槍子彈匣內的12粒每粒重0.1克,為測試用膠珠每粒重0.2克的一半,而槍口能量與膠珠重量有直接關係,膠珠越重,能量越大,即涉案氣槍於案發當晚的槍口能量會比測試時低。辯方律師要求吳就涉案氣槍的性能作出評價,更以「玩具槍」為最低,「奧運項目用槍」為最高時,吳表示槍口能量低於2焦耳的氣槍性能為最基本亦普遍。

另一位警員林曉輝同樣於庭上確認集會及查問被告及搜身的位置。

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官判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案件將於明早10時半續審,被告獲准保釋。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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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立場出發,再找法律依據去拉人,仲耍檢控,咁就係政治檢控啦。
引用:
原帖由 Jonny.R 於 7-8-2018 09:54 發表
呢位人士背景都係重點

http://www.wargamehk.com/cgf/vie ... mp;highlight=%C2%C3

http://www.wargamehk.com/cgf/vie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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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開埠百幾年,沿用英式法律同案例,法律條文完備,但好多法例過往都係「備而不用」。最近用《社團條例》對付政治組織;今次律政署檢控一個藏1.1J手拉槍的少年「無牌管有仿製火器」,似乎是一個警號——特區政府的智慧和胸襟值得市民大眾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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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到最後罪名是否成立、如果罪成點判係視乎裁判官。
但現階段個少年因為一件瑣碎事被捕,仲要被DoJ檢控,所耗費既時間、金錢(請律師)、精神折磨可想而知。呢d就係行政滋擾、司法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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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少同理心,即係話如果有一日當你o係廣華街岩岩買完氣槍、修理完氣槍,遇到警察截查,之後你既處境都有可能同呢個青年一樣。即使你個人背景清白、枝槍無超JJ、講出合理理由(枝槍係岩岩買、岩岩修理完),警方一句唔接受,你已經一身蟻。

要過第一關係警察信唔信你,第二關係律政署告唔告你,第三關係法庭信唔信納你。

告到上庭,當然有法律依據,我一直係關注係特區警隊執法、DoJ檢控是否合理、公平。今次案中被告係所謂「獨派」政治組織活躍成員,之前亦show手機畫面「整蠱」林鄭特首,有理由相信佢係被警方重點監視同針對。但回看2014年10月「榴槤乜乜乜」攜刀出現在發生衝突既集會,無事;同月尖沙咀撐警人士毆打TVB記者,過程被拍下認到人亦逍遙法外,同類事情簡直磬竹難書。試問執法者水平如此,市民對社會既公平公義點可能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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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講多一點,個青年袋住枝氣槍出席立法會集會,的確愚蠢;被警察截查時,又講唔出身藏氣槍既合理理由,現場警察捕佢係合理。但重點係槍械專家都認同枝氣槍能量無超過法例標準,係可以合法從市面買到;案情亦無指佢曾經用枝氣槍傷害人或威嚇人。經過慢長既調查程序,一個青少年純粹因為背包內藏有一枝合法既模型槍就被律政署刑事檢控,政府甘做似乎過份嚴苛。
引用:
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7-8-2018 15:03 發表
有少少同理心,即係話如果有一日當你o係廣華街岩岩買完氣槍、修理完氣槍,遇到警察截查,之後你既處境都有可能同呢個青年一樣。即使你個人背景清白、枝槍無超JJ、講出合理理由(枝槍係岩岩買、岩岩修理完),警方一句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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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16歲少年係愚蠢,佢第一日作供,話因為見到有「本土、獨派」人士集會時被親建制派襲擊,因此陀枝氣槍用來「自衛」。佢o甘講即係同法官講自己唔相信法律、遇到衝突時計劃私自用武力解決(行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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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有些國家將納粹、新納粹(包括同納粹有關的象徵物品)列為非法,因為歷史上納粹主義犯下反人道罪行,這是已經發生的歷史,與言論自由無關。
但言論上提出獨立分離主張,這只是政見的表達,即使與憲法有抵觸,也不應該有罰則,否則就是以言入罪;言論,須要直接導致暴力或恐慌,才可以視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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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細路 GG 了,憑佢之前響庭上既答辯(藏氣槍用來自衛、防範親建制派示威者踩場、就算射到人都唔會有嚴重損傷……),幾乎可以肯定佢會罪名成立。依家只係未知判坐幾耐,同對氣槍界有無影響。

學生動源 Studentlocalism︰
//【東區裁判法院即時】
中學生劉康被控「藏有仿製火器罪」判定罪名成立即時還押留待九月十二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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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計佢父母、法援律師都應該幫佢申請保釋呱……
引用:
原帖由 Xgun 於 22-8-2018 15:45 發表
罪成唔奇, 但要還押就有D過份啦, 係咪佢冇申請保釋候判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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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有d「講獨」支持者號召網民「玩膠」,話報警舉報晒所有玩具槍店,話要俾野警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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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街坊!難怪有人話班「講獨」係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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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BB彈槍被控管有仿製火器 前學生動源成員罪成還柙

原Link︰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 ... %E9%82%84%E6%9F%99/

//本土派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 (16歲) 因涉去年 12 月於立法會示威區附近一帶,管有一枝懷疑氣槍,被控告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東區裁判法院今午裁定劉康罪名成立,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期間劉康須還柙。

案情指,去年 12 月 12 日晚上,即立法會就修改《議事規則》進行辯論及表決期間,警方在中環添美道與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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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咁講,法庭有理由相信佢好可能隨時展示甚至發射氣槍,無視法紀、意圖以武力私自處理衝突。唔入罪都唔得啦,死蠢衰多口。
引用:
原帖由 ~~方~~ 於 22-8-2018 16:29 發表


"劉康早前否認控罪並選擇自辯。他在自辯時稱,該氣槍是他從報紙檔購買、俗稱「BB 彈槍」的玩具槍,價值大約 30 港元,因為當時住所及學校附近不時發生打鬥事件,他平常亦會帶著氣槍上學以作自衛之用。"

我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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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番d舊新聞,個細路被捕、被定罪,的確唔意外。
(1)案發當日,警察的確從佢身上搜到果枝氣槍(仿製火器);
(2)警察問佢點解帶枝氣槍響身,佢反駁「我鍾意呀」,警察好可能認為佢無合理解釋;
(3)基於以上兩點,拉得、告得佢「管有仿製火器罪」;
(4)法庭答辯,佢稱「支持港獨,而以往曾有港獨聲援者遭反港獨人士襲擊,故才會帶備氣槍、瞄準器及BB彈『自衞』」。香港無美國憲法容許人民擁槍自衛、甚至組織武裝力量防範暴政既權利。香港法庭總唔會容許有人,響未有即時危險之前就隨身帶氣槍自衛;
(5)「裁判官香淑嫻質疑被告明知現場分別有支持及反港獨人士,為何仍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裁判官直指被告只為當遇上威脅及襲擊時,可隨時向對方發射膠彈,認為被告以犯罪為目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危害公眾安寧,並非自衞。」;
(6)個細路答辯,表達佢以為可以自己即時用氣槍自衛。佢咁講,表現出佢無視法紀,以為可以自己用武力甚至私刑去處理衝突。佢咁既答辯同心態,法官好難唔入佢罪。

* 不過,睇番被告背景,佢係港獨組織「學生動源」成員;又曾經響公開場合,企響林鄭身後展示「港獨」螢幕,令林鄭尷尬;而北方「主子」最近大力打擊港獨思潮,警方、律政司兩大政府部門一定「煮重你米」、要你「落獲」啦。再加上佢遇著呢個裁判官香淑嫻係出名「釘官」,出名重判社運人士,個細路點會唔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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